明天是端午节,小编总结了端午送粽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以飨读者。案例导入:为迎端午,甲乙两公司来到超市购买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粽叶、糯米、麻绳、水等原材料回去自产粽子,乙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粽子礼盒。
一、增值税及会计处理可分为将粽子送给员工和送给客户两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甲公司将自产粽子送给员工,应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粽子的当天。
(1)采购原材料
(2)做粽子
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的,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3)完工
(4) 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 实际发放时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乙公司购买了粽子送给员工,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乙公司将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注: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粽子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粽子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粽子的钱再买粽子发放。将粽子送客户: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粽子还是外购粽子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他人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将粽子送员工:如果是外购的粽子,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如果是自产的粽子,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甲公司将自产粽子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甲公司应按同类粽子同期对外售价确认收入;乙公司应按粽子的采购价格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对于将粽子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如果赠送客户的粽子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粽子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时,注意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为公允价值,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赠送客户的自产产品卖了,售价为公允价值;第二步,用卖掉的钱赠送给客户,将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并将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行本年支出的描述中去掉了“会计核算”几个字,由原来的“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改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企业发给员工的粽子,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粽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送给客户
如果是送给个人客户,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将粽子随机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粽子送给客户,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一般要征。粽子
| 会计处理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外购送给职工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但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 |
自产送给职工 | 确认收入 |
外购/自产赠送给客户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但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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