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例简析
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由被告人王某某、高某经手,为自己虚开505份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71647640.89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114477.65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云0103刑初1435号
事务所设立十个企业(这十家企业增值税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应该是核定征收)目的可能是:
1.用这种方法解决无票支出(回扣、佣金、挂靠费)的所得税扣除
2.自已给自己虚开发票,增加成本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
3.员工以票抵收入,少交个人所得税
这些也就是偷税,最多判七年,还有首罚不刑的规定。
通过自己成立的十个企业给自己的事务所开专票,开3%抵3%,增值税一分没少交,怎么就变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1、“行为犯”,虚开即构成犯罪
2、“结果犯”,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孟峰聊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