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滞纳金能分期缴纳吗?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所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以下三种: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或者虽然提出了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加处原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而又无任何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将拍卖款抵缴罚款,或者依法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人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的规定。
本条规定,如果按期履行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实务: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稽查局将根据申请材料,填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经稽查局法制审核同意,提交稽查局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后,逐级报稽查局局长或者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制作并送达《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到所属税务局征管机关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