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旅客运输发票的进项抵扣政策与实务(含语音)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实务关联:1.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发票抬头必须开公司名称。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实务关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行程单》为一票一单,遗失不补。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而不是填开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实务关联: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注: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注:发票抬头只能开公司名称,员工个人名字不能抵扣。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注意延期报销情况。
四、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取得免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