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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读:旅客运输发票的进项抵扣政策与实务(含语音)

严颖 言税
2024-08-2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实务关联:1.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未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比如:北京飞到洛杉矶);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比如:洛杉矶飞到上海);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比如:巴黎飞到伦敦)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疫情免税优惠时开具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3.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8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可放弃减征,仍按3%征收率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8号)
实务关联:疫情优惠期间取得1%征收率的符合规定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实务关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实务关联:1.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发票抬头必须开公司名称。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实务关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行程单》为一票一单,遗失不补。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而不是填开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开具分类编码为613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实务关联: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实务关联:1.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更重要的一点是,以公路、水路运输单位,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部分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
对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规模大,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都是全国统一的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
2.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现代服务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注: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注:发票抬头只能开公司名称,员工个人名字不能抵扣。

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注意延期报销情况。


四、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取得免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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