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地下车位如何分摊土地成本?
独立核算用于销售的地下车位(绿化带下),不在楼栋垂直位置下方,不为同一承重基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分摊土地成本?
小颖言税:原则上只要能办产权证的,不论是否计容,土增清算时要确认土增收入和分摊土地成本。参考福建省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0-06-05
留言内容: 您好,地下独立车库,未计容有产权,且不在楼栋垂直位置下方,怎么分摊土地成本?
我是漳州一家房地产企业会计,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明确规定:容积率计算式中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屋顶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0%的也不计算。按我们的理解,地下车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现行漳州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把地下车位(有办理预售证可售)和商铺、写字楼、公寓等并入其他商品房类别统一计算增值额,并均摊地价款。咨询一下,地价是否一定要在可售面积部份进行分摊、不计容的地下室车位也要分摊土地价款吗?
回复内容: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
对地下车位等可售面积地价款分摊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未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有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按规定归集和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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