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法热点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征税范围、税率未发生变化,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问: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问: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变化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问: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税率前后保持不变,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问: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城市建设维护税法实施后,国务院可依法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
问:如何申报缴纳?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同时扣缴。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浙江省有什么授权?
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我省需要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来说就是确定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浙江省根据授权制定《通知》,明确了我省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
问:纳税人所在地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税率没有变化,设置三档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问:为什么要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
答: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举例来说,甲企业在A县县城注册成立,但其具体的生产经营集中在邻县B县县城,均适用5%的城建税税率。但随着城镇化推进,A县撤县设区,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建设,那么该企业的“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认?如果是注册地,须适用7%的税率;如果是生产经营地,须适用5%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问: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税收法定。《通知》为保持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纳税人所在地的概念统一,避免对纳税人所在地产生歧义,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概念,将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形表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二是保持稳定。《通知》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延续了我省现行“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原则,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三是方便征管。纳税人办理登记的,登记证照会记载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这个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同时,纳税人不需要或未办理登记的,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体现了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
问:《通知》实施后对浙江省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通知》明确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内涵,避免了纳税人所在地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问题。本次《通知》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延续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特殊处理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的政策,体现了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总体上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问: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定?
答: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时预缴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缴纳?
答:《通知》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