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稽查文书专题整理
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开发布的稽查文书进行专题整理,不涉及税务稽查规范等内部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自2021年8月11日实施。
(一)调整内容
1.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规定》调整执法文书引用依据的序号。
2.根据《行政处罚法》调整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说明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首违不罚的情形;
(3)调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简易处罚标准,将标准分别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增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的内容。
4.修改部分文书名称。
(1)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改名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修改后更加符合该文书的实际使用场景,有利于减少歧义和误读。
(2)考虑到社会保险费与税收的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为了便于相互区分,对以下文书名称进行修改:
①将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修改为“违法事实及证据”,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执法。
6.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为可选项,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___日内___”,解决邮寄送达方式下,由于邮寄时间不可控,导致纳税人难以在限改期内改正等问题。
7.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的填写形式改为开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不能满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则应当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此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也做了类似处理。
8.《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增加了冻结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将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改为“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并在使用说明中细化了强制期限的填写要求。
9.增加部分文书的内容要素。
(1)增加地址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列明地址;
(2)增加证据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列明证据的要求;
(3)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在文书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十是《公告》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依据、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修改后的执法文书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