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36 号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注释: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 注释: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已废止)。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七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其他新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暂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10月13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的财务报表格式。
金融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修订、新增项目的说明:
1.“应收款项”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取款项的合同权利以及收到的商业汇票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末账面价值。
2.“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扣除损失准备后在“合同资产”项目中填列;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在“合同负债”项目中填列。
3.“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
4.“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反映银行发放贷款和垫款业务形 成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 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和垫款、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和垫款。企业应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各明细项的账面价值。
5.“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三) 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的金融投资,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下列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单独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所要求披露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各明细项。
6.“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项目,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一)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的金融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 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损失准备)。该项目金额与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一) 所要求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7.“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二) 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的金融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金额与其他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三)所要求列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8.“金融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即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定计量的金融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从该工具发行方角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9.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并反映在相关“拆出资金”“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项目中,而不应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 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应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通常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应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
10.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与应收退货成本, 应当扣除相关减值准备后在“其他资产”项目中填列。
11.“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即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类的金融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以及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面价值(即摊余成本)。
13.“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14.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相关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付退货款,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15.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16.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工具的期末账面价值。
17.“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 两个项目,分别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工具的账面价值。
18.“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各项税后净利得和净损失的累计余额等。
19.本表中的“上年年末余额”栏目,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规定,未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应当根据未经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收入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数字填列,上期项目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列示新旧项目名称及其金额,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分类、减值等变化的影响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20.修订后本表中的部分金融资产项目的金额可能反映多种计量基础。企业在附注中披露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一)至(四)所规定的金额,应当分别反映同一计量基础在不同项目中的金额之和。
修订、新增项目的说明: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本项目;应计入本项目的利息收入金额也不得计入“投资收益”等其他项目。
银行及证券公司可在营业总收入下列示“利息净收入”项目,并在“利息净收入”项目下分列“利息收入”项目与“利息支出”项目。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银行可在营业总收入下列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并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下分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证券公司可在营业总收入下列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并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下分列“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等项目。
3.“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该项目在“投资收益” 项目中单独列示。
4.“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开展的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5.“其他收益”项目,反映企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6.“汇兑收益”项目,主要包括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7.“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本项目中反映。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处置抵押、质押资产的利得或损失,依据被处置资产的类别在本项目或“投资收益”等相关项目中反映。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8.“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9.“其他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除“信用减值损失”外, 企业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所确认的减值损失。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 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11.“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12.“净利润”项目下的“(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