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虚增收入、利润!
经查, *ST 新亿虚増 2018 年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利润总额 129.11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24%;虚增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578.86 万元、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利润总额 7,931.21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55.76%、253.99%。追溯调整后, *ST 新亿 2018 年、 2019 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2019 年由盈转亏, *ST 新亿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
2019 年 12 月 16 日, *ST 新亿子公司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云科技)受*ST 新亿委托,与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保理)签订《保理合同》,合同约定将*ST 新亿享有的 2.38 亿元债权作价2.66 亿元转让给德福保理,德福保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阳云科技指定的账户支付 7,600 万元,其余款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根据合同约定, *ST 新亿子公司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为受托收款人。12 月 17 日, 德福保理向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易威)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其向阳云科技指定的收款人艾美达易支付 7,6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12 月 24 日期间,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科汉麻)利用 400 万元及后续经过 20 余次周转循环后的款项,通过 27笔转账交易交付给百盛易威合计 7,590.30 万元;百盛易威在收到上述 27 笔款项后,随即通过 28 笔转账交易支付给*ST 新亿子公司艾美达易合计7,590.10 万元;艾美达易在收到上述 28 笔款项后,随即通过 28 笔转账交易支付其子公司新疆恒博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金盛)合计7,590 万元;恒博金盛在收到上述 28 笔款项后,随即通过 29 笔转账交易支付给黑科汉麻。*ST 新亿根据艾美达易收到的保理资金 7,590 万元,确认了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
经查, 2019 年 12 月上旬,黑科汉麻法定代表人刘柏龄代表阳云科技与德福保理方尤明才接洽,介绍了*ST 新亿委托阳云科技代为处理相关债务催收事宜的情况,并出具了相关委托书、法院判决书等资料,希望能与德福保理合作。经商议,阳云科技与德福保理签署了保理合同。德福保理与阳云科技签署上述保理合同并非真实受让合同中的标的债权,德福保理不承担实际付款义务也不负责债务催收,首期保理资金由*ST 新亿安排,并在收到后立即转出,该笔保理资金起源于黑科汉麻 400 万元款项,经过百盛易威、艾美达易、恒博金盛周转后,又流回黑科汉麻, *ST 新亿实际并未收到任何保理资金,该保理业务为虚假交易。*ST 新亿上述虚构保理的行为,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虚增利润 7,590 万元。
(二)虚增贸易收入
2018 年 5 月 7 日, *ST 新亿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鄯阿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信商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亿源汇金向阿信商贸销售铁精矿。同日,亿源汇金与吐鲁番思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北投资)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亿源汇金向思北投资采购铁精矿。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亿源汇金根据与阿信商贸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根据与思北投资签订的釆购合同,确认营业成本 1,209.43 万元。2019 年年度报告中,亿源汇金根据与阿信商贸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营业收入 212.66 万元,根据与思 北投资签订的采购合同,确认营业成本 214.45 万元,在销售费用中确认了运费 23.09 万元。
经查,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贺军,系*ST 新亿实际控制人黄伟的好友。亿源汇金在与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的贸易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不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没有取得相关贸易结算的结算单、过磅单等有效单据。相关资金在阿信商贸、亿源汇金、思北投资之间循环形成闭环,并未使经济利益流入亿源汇金,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的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ST 新亿上述行为,导致 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营业成本 1,209.43 万元,虚增利润129.11万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2.66万元、营业成本214.45万元、销售费用 23.09 万元,虚增利润-24.88 万元。
(三)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
2019 年 11 月 18 日, *ST 新亿子公司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与*ST 新亿孙公司喀什鼎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源)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喀什开源市场委托鼎盛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鼎盛源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等费用,委托管理期限为 10 年, 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9 年 11 月 17 日。12 月 31 日,鼎盛源与喀什宏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达)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 2019 年度开源市场物业由宏腾达代鼎盛源经营管理,相关物业费由宏腾达代为收取,收入归鼎盛源所有,物业收入发票由宏腾达直接向商户开具,代管理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鼎盛源根据上述合同、协议及宏腾达向商户开局的发票,确认营业收入 229.70 万元,未确认对应的营业成本。
经查,鼎盛源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设立,设立前无确认收入的主体资格;2019 年 11 月 18 日, 鼎盛源才具有开源市场的物业管理权,此前,无权委托宏腾达代管开源市场° 2019 年开源市场实际由宏腾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相应的收入和成本都由宏腾达确认。截至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宏腾达未将 2019 年度开源市场的物业费划转至鼎盛源。鼎盛源既未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未确认物业服务成本,也未实际获得相关现金流入,其确认营业收入 229.70 万元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ST 新亿上述行为导致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9.70 万元,虚增利润 229.70 万元。
(四)虚构抵账租金收入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置业)与韩真源、 *ST 新亿三方签署了《租金抵账协议》,协议约定*ST 新亿子公司韩真源将位于喀什开源市场内的 7,583.2 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宏晟置业,以抵偿*ST 新亿欠宏晟置业的款项。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租金金额为1,364,974 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抵偿*ST 新亿欠宏晟置业的款项,三方欠款互抵变更为*ST 新亿欠韩真源 1,364,974 元,合同签订当月韩真源向宏晟置业开具房屋租赁发票。2019 韩真源向宏晟置业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确认租赁收入 1,364,974 元。
经查,《租金抵账协议》为 2020 年年报审计期间倒签,协议与其他出租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只约定了租赁房产的面积,未约定租赁的房产楼层、商铺号等具体信息。宏晟置业既未实际租赁开源市场房产,也未对相关房产进行管理转租或收到转租租金,宏晟置业负责人不认可相关债务已抵销。*ST新亿上述行为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36.50 万元,虚增 利润136.50 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 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400 万元,作为*ST 新亿实际控制人罚款 800 万元);
三、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柏龄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来源:会计雅苑,相关文章:简单粗暴!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6亿!(*ST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