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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税务 言税
2024-08-27


海南自由贸易港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南全力以赴抓紧落实政策早期安排,一批核心政策落地实施,其中“两个15%所得税”政策快速落地,有效吸引了市场主体和人才集聚。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高端人才条件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紧缺人才条件

1.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2.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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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不需要申请人才认定,相关部门会通过信息共享以及个人信用、社保记录等信息查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名单,只要你在名单内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热点问答

Q1

哪些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2.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Q2

减税税额怎么计算呢?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Q3

担心减免税额算错怎么办?

税务部门会提供测算服务,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办理汇算清缴时,系统会自动计算您的减免税额。

Q4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1.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咨询

3.向税务机关进行现场咨询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3.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南全力以赴抓紧落实政策早期安排,一批核心政策落地实施,其中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落地,受到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的极度关注。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自贸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判断企业是鼓励类产业企业: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如何判断是否实质性经营:

1.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重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2.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3.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分支机构可以适用15%优惠税率吗?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企业符合条件

如何享受15%优惠税率呢?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企业进行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 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鼓励类产业目录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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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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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各项政策文件陆续出台,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广泛关注。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有关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吧!

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

一、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启运港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 启运港

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

(三)经停港

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达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

(六)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内外贸同船运输加注本地燃料油退税政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号)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次航油所需的额本能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海南省本地燃料油生产企业凭燃料油出口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用于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字样)等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上述保税油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本地生产燃料油统称为“不含税油”,本条规定的境内船舶加注的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是指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范围均含“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并向海关备案,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船舶。

本航次,是指从装载外贸货物的始发港至洋浦以及从洋浦装载外贸货物至目的港的航次。其中,始发港为首个装载至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目的港为最终卸载自洋浦港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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