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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业务处理相关问题合辑

黎解财税 言税
2024-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根据法及相关规定整理编辑了与契税处理相关的基础问题合辑,供读者取阅使用。



问题一:契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
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
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
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
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一句话总结】中国境内转权属,出转买卖赠与换,投还划奖含在内,没有土包经营权。




问题二:契税的税率全国都执行同一标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一句话总结】幅度税率有弹性,国家不做硬规定,各省根据省情定,三五之间都可用。




问题三:契税应纳税额如何准确计算?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
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
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
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


一、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一句话总结】互换行为按差额,其余行为按总数,明显偏低按核定




问题四: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才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一句话总结】不超90有优惠,北上广深是例外




问题五: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一句话总结】申请房管出结果,传递税务享优惠。没有结果可保证,不实诚诺要受罚。




问题七:转让土地经营权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
  前款第二项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一句话总结】除去土地包营权,其余形式全纳税




问题八: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
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一句话总结】合同签订义务生,申报时间登记前




问题九: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
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问题十: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办理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
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契税税源明细表
  2.契税信息联系单
  3.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


【一句话总结】转移无效和解撤,已纳税款可申退。实付约定面积差,已纳税款可申退。




问题十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一句话总结】办理权属需登记,纳税义务是当日。权属办理不登记,纳税义务90内。



问题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契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

“……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一句话总结】个人购买经适房,法定税率减半征




问题十三: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税率如何确定?比如购买车库是否也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一句话总结】附属设施要纳税,税率适用单元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转载自黎解财税,推荐:契税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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