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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营充电桩业务该如何开票、政府将实物资产划拨或投资到其投资成立的公司是否征税等两问(1月4日更新)

严颖 言税
2024-08-27
问题一: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充电桩业务,现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出资出场地,甲公司负责建充电站,并负责营运,充电桩所有权归乙公司。甲乙双方约定服务费二八分成,即甲公司向充电客户(假设为公交公司)收电费(不加价)和充电服务费(0.3元/度),服务费由甲20%乙80%分享。
1.客户在甲公司的app上完成充电、支付,费用为电费和服务费,由甲公司开票给客户,甲公司应如何开票给公交公司?
2.以甲公司名义在供电局开户,由乙公司预存电费,电网公司月底按实际使用电费给甲公司开票。甲公司将实际使用电费和服务费分成结算给乙公司,乙公司该如何开票给甲公司?

解析:第一步,将上述案例转换成导图:


第二步,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属于项目合作经营业务,乙公司投资并拥有充电桩所有权,甲公司拥有充电桩经营权。甲公司如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甲公司取得的收入实质是转售电收入和充电服务收入。甲乙双方如约定以租赁方式合作,乙公司取得的收入实质是固定资产租赁收入。

第三步,发票开具
(一)甲公司开给公交公司
甲公司向公交公司开具提供充电服务和收取充电服务费,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区分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关键看是否属于同一项应税交易,个人理解大的应税交易由小的交易组成,如果小的交易: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之间能够划分清楚,比如合同分开签定,会计处理上分开核算,分开开票,可以作为兼营行为计税。

如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当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的税率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电费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充电桩提供充电服务,应按销售电力13%税率缴纳增值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加计抵减条件的,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乙公司开给甲公司
假设乙方以租赁方式与甲方合作,乙公司开具9%的不动产租赁发票给甲公司。
预存电费实质是乙公司代垫电费,甲公司向充电桩用户收取电费收入后会归还乙公司,代垫款项结算时开具收款收据。
有人问乙公司代垫电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由于乙公司代垫电费并不属于无偿提供,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已包含在结算的租赁费中,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可不视同销售。

问题二:政府把实物资产划拨或投资到其投资成立的公司下,政府与企业双方要不要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解析:
(一)增值税
1.政府
政府向全资子公司划转房产土地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且不符合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确定如下图所示:

政府以实物出资如果超过500万元属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企业接受实物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交增值税,接受投资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本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是指:(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除上述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政府不属于公司,也不属于列举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即政府把实物资产划拨或投资到其投资成立的公司下,除了有专项用途的无偿划入和接收政府投资资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图所示:


(三)土地增值税

1.政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无偿划转房地产有关规定 ,  (二)行政性调整划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接受投资,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因此政府与企业均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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