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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因偷税被税局处以3倍处罚

言税
2024-08-27
S市税务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贺某系L公司实际经营人,L公司是双注销企业,现对贺某追缴L公司隐瞒收入所偷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L公司受委托,拍卖C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Z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L公司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L公司受委托,拍卖H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确定L公司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L公司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税局处理及处罚决定

1、现决定追缴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821,11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企业所得税6,821,097.07元。
对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明税观察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条体现了打击偷、抗、骗税违法犯罪的决心,在时间界限上明确对偷、抗、骗三种违法行为无限期追征。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综上,企业注销后之前存在偷税行为被发现查处的,依然需要接受处罚。因此,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要妄想通过注销达到少缴纳税款目的,否则得不偿失,一旦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偷税等单位犯罪行为,企业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将面临着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自【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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