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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

言税
2024-08-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发布日期:2009-04-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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