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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导图:不同持股模式下税负对比

严颖 言税
2024-08-27

个人投资企业有以下三种投资方式,一是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个人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二是通过平台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个人当平台公司的股东;三是个人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个人直接当股东。下面对三种持股模式的理论税负进行比较。

一、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
1.转让股权或股票
1.增值税: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股票转让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率为6%。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如果持股平台是创投企业,根据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分红
1.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时,个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且不能享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政策。
另外,合伙企业当年实现了利润,即使不分红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注意:与个人直接持股相比,通过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地点;个人直接持股转让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个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持股
(一)转让股权或股票
1.增值税: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股票转让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率为6%。
2.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特定区域特定类型公司特定条件下的优惠政策:
(1)《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第一条规定,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21〕53号 )第一条规定,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给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75%×20%=15%
所得税税负合计为15%+25%=40%。


(二)投资分红
1.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个人股票时,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个人直接持股
(一)转让股权或股票
1.增值税:个人转让股权或股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二)投资分红
1.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时间。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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