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本文站在用工单位的角度进行税会处理。一、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员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的定义包含劳务派遣用工。1.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2.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时,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用工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税〔2009〕70号等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企业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品名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普通发票以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不含税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解析: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6万元,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薪金20万元,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代劳务派遣公司交社保2万元。管理费用——劳务费 6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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