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住房贷款税收优惠享受注意事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管每月还款多少,都是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如:每个月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40000元还是4元,都是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如:个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2022年7月份提前还完贷款,则2022年8月(含)开始起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3.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如2022年1月份开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2022年7月份提前还完贷款了,即2022年8月(含)开始起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今生只享受了7个月的“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往后余生”不管购买房屋是不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都不能享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是,如果2023年6月之前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修改了预缴时的申报,即不享受2022年1月-7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后期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住房,还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如2019年度就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2022年7月份提前还完贷款了,即2022年8月(含)开始起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往后余生”不管购买房屋是不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都不能享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要是修改2019-2021年度综合所得申报,除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或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等情形外,汇算时可能需补税,就会产生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需要提醒的是: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正确“提前”还贷方法
5.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备注】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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