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记忆:纳税人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取得铁路、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手写无效,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如下图品名分类编码简称应为运输服务(税率9%),开具了纪纪代理服务(税率6%)不得抵扣。(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行程单》为一票一单,遗失不补。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而不是填开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开具分类编码为613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注意:
1.退票费
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的铁路车票退票费,因为税目属于“现代服务业”,不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财税〔2017〕90号)
12306退票费按如下梯次标准核收:
1.车票发站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2.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不足8天的按票价5%计;
3.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
4.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但是,如果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退差
应做进项转出40.5÷(1+9%)×9%=3.34元,减少报销金额40.5元。3.外籍高管,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籍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公司邀请外单位专家授课报销的差旅费不允许抵扣进项。(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注意:以公路、水路运输单位,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还有一部分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受票方仅凭拿到的客票,无法得知开票方如何交的税,自己可以扣多少。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先对其他客运统一暂按3%抵扣,待下一步将相关客运票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之后,再实现凭增值税发票据实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需要填写第10栏统计栏次。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通行费目前的抵扣政策分两类:1.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时,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比照专票方式处理,勾选后填写附表二,第1、2、35栏。2.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申报时填写附表二的第8b栏次。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