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14 号)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缴费人。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三)项(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八)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九)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 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6 号)第一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 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 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十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6 号)第一条(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十四)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 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一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十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十七)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十八)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一条(十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五项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 15 号) 第十一条(二十)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一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23 号)第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