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3.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 的,免征增值税。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82号)第二、三条1.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2.“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一、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的通知》 (财税 [2008] 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1] 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 77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财税 (2019] 1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 13号) 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 (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的50%以上。一、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半征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5] 116号)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 [2019) 6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见面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 (2022) 10号)。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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