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税总办函〔2020〕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