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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文书思维导图(20240203更新)
严颖整理
言税
2024-08-27
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开发布的稽查文书进行专题整理,不涉及税务稽查规范等内部文件。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相关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修改调整。共发布了修改后的7个税务执法文书,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一)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1.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
2.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
3.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条款的序号。
(二)修改了7个税务执法文书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5.强制执行申请书
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7.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与新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自2021年8月11日实施。
(一)调整内容
1.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规定》调整执法文书引用依据的序号。
2.根据《行政处罚法》调整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说明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首违不罚的情形;
(3)调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简易处罚标准,将标准分别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增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的内容。
4.修改部分文书名称。
(1)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改名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修改后更加符合该文书的实际使用场景,有利于减少歧义和误读。
(2)考虑到社会保险费与税收的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为了便于相互区分,对以下文书名称进行修改:
①将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修改为“违法事实及证据”,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执法。
6.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为可选项,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___日内___”,解决邮寄送达方式下,由于邮寄时间不可控,导致纳税人难以在限改期内改正等问题。
7.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的填写形式改为开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是《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不能满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则应当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此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也做了类似处理。
8.《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增加了冻结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将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改为“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并在使用说明中细化了强制期限的填写要求。
9.增加部分文书的内容要素。
(1)增加地址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列明地址;
(2)增加证据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列明证据的要求;
(3)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在文书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十是《公告》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依据、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二)修改后的执法文书包含
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5.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6.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7.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8.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9.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10.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11.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12. 强制执行申请书
13. 税务稽查结论
1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5.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16. 现场笔录
17. 勘验笔录
18. 税务事项通知书
19.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 税务检查通知书
21.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22.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4.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25. 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26. 冻结存款通知书
27.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8.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29.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0.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1.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2.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33. 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8〕133号)
1.指定管辖申请。适用范围: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时使用。
2.指定管辖决定书。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指定管辖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进行了修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7号),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 附件包含: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2.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
其中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目录:
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
2.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3.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4.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5.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6.电子文件登记表
7.档案交接文据
8.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9.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本文附件中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等文书式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该文件目前仍有效文书的包括: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印发了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包含以下文书: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2.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3.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
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
5.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
6.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
7.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8.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9.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
10.转办函
1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1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13.税务稽查项目书
14.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
15.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
16.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
17.税务稽查报告
18.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19.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20.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
21.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
22.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23.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2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25.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
26.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27.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
28.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29.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3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3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3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
33.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
34.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
35.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
36.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
37.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
38.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
39.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个,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目前仍有效的税务稽查执法文书主要有:
1.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2. 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3. 询问通知书
4. 询问(调查)笔录
5. 陈述申辩笔录
6.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7. 边控对象通知书
8. 阻止出境决定书
9.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10.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11. 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
12.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13. 听证笔录
14.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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