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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分析】农民采“野草”获刑三年

2017-04-26 张磊、刘亚楠 舆情瞭望

本文系河南大学舆情调查中心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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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2016年4月22日15时,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采挖3株“野草”,经鉴定为蕙兰,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认定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同年12月当地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3000元。2017年4月19日,河南法制报报道该事件,经澎湃新闻与网易新闻等媒体转发报道后引起网友激烈讨论。蕙兰是否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地方法规是否具有超越国家法规的法律效力以及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误导行为成为该事件争论焦点。

二、媒体关注

以“农民采野草获刑”为关键词在清博舆情平台上进行事件检索,4月18日至4月24日之间,清博舆情平台共检测相关信息5452条,其中网页1956条,微信1731条,微博985条,论坛570条,报刊157条,客户端53条。该事件的主要媒体发酵平台为网页平台。

三、传播节点

事件发生时间是2016年4月22日15时左右,并没有引发网友关注。同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认定秦某有罪,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对秦某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2017年4月19日,澎湃新闻报道该事件引发网友激烈讨论。2017年4月21日,@环球时报发表《这件事上,河南人干得很漂亮》,该文阅读量为824W+。同日,@卢氏县法院发表声明称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但转评量较低,影响力不大。4月20日以后,网友对该事件的关注度持续下降,网友意见从为秦某打抱不平转向指责媒体故意引导舆论。

四、网友观点

观点一:相关部门管理不当(25%)

@你别点进来:别说作为农民,就是一个大学生,都无法辨别田边的是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从报道上看他并没有犯罪故意,该区域也不是国家植物保护园区。追究刑责那是无妄之灾!反之,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将所谓的重点保护植物圈起来警示采摘者,要不要追究管理不当的责任呢?

@达芬奇了没:这么重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难道就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吗?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农民如何辨别?太可怕了!

 

观点二:怀疑媒体报道(22.5%

@广告老司机:新闻显然隐瞒了重要情节。假如普通农民误拔了野草,最多也就是插在自己花瓶,蔫了就扔了。我不认为有多大被森林警察抓获的概率。哪有那么多凑巧?!很有可能是职业挖森林植物贩卖、进入流通领域才被抓获,请媒体发新闻恪尽职守、全面展示事实,不要误导公众、损害警察公信力

@人间梧桐:上次那个贩卖珍稀鸟类的惯犯都被无良媒体洗成“大学生掏鸟蛋”,这次又是“顺手采”?我咋不信你这无良媒体呢?


观点三:认为惩处不合理(30.5%

@赵满仓爱洗澡:李时珍尝百草    估计得判无期

@泥行:那些偷猎的,破坏森林的犯罪份子不去抓,拿农民来处罚,算什么?不是说这珍稀物种不要保护,但这对于无心之过的农民来说,显然是不恰当的。


观点四:农民有意采摘(10%

@治疗懒癌晚期中的小HS:肯定他拿去卖了吧,要不警察怎么会知道。再退一步,他不知道是什么草,为什么会去拿去卖呢?根本就没有无意间拔草这一说,真要是无意早用来烧了或者当饲料了。

@-Mrs-xu-:顺手,你怎么这么顺手,说了谁信了,你顺手民警都知道,我看是故意去摘的吧。非法买卖!别说的那么无辜!


其它观点(22%

@耶鲁学者:缓刑三年等于没判!就得管管河南人了

@个性简历:相关部门真是负责任,国之大幸啊

@原图欧巴:学法之前觉得法律是万能的,懂法之后,有时候觉得法律也挺无力的。

 

五、媒体评论摘要


@澎湃新闻:从法律角度说,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没有任何问题,这是依法审判,这一点毋庸置疑。农民不知情、不懂法,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从这个角度说,确实如很多人所言,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无疑是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课,给广大民众敲了一记警钟,告诫和警示人们不要轻易采挖路边的野花、野草,只能采挖自己种植的植物或熟悉、了解情况的野生植物。但是,冷静下来,应当有一个清醒的意识,农民“采野草”被判刑,这样的普法课实在是太残忍,这样的普法成本实在是太高,这样的普法代价实在是太大,让普通民众承受不起,根本谈不上是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光明网:从法律角度说,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没有任何问题,这是依法审判,这一点毋庸置疑。据了解,包括蕙兰在内的兰科植物,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内物种,属于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这意味着农民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只要采挖路边的野生蕙兰,那么在客观上就涉嫌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理所应当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农民不知情、不懂法,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从这个角度说,确实如很多人所言,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无疑是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课,给广大民众敲了一记警钟,告诫和警示人们不要轻易采挖路边的野花、野草,只能采挖自己种植的植物或熟悉、了解情况的野生植物。

 

六、舆情点评


1、媒体报道应客观中立,不能为争一时热点,用标题等制造噱头。

相关报道中用“顺手”、“采野草获刑三年”等有失偏颇,“顺手”一词是点燃读者情绪的导火索,既然是顺手警察怎么会知道的,又为什么要给予这么重的处罚呢?表明媒体的报道缺乏了准确性和客观性。因此,媒体报道要做到客观、中立、公正,恪守新闻报道的底线――新闻的真实性。

 

2、相关部门应加紧对野生珍稀动植物的立法保护,做到中央与地方的法律条文协调一致。

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报道蕙兰不在国家级保护植物名录,网友对河南省保护珍稀动植物的地方法规产生质疑,随后@环球时报发表《这件事上,河南人干得很漂亮》,认为蕙兰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名单,河南省在植物保护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滞后的全国法规与地方法规的冲突,成为网友又一个关注点。

 

本期作者:张磊、刘亚楠  河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

             指导老师:  王海燕   河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

小编:徐伟

校对: 侯应粉   荆艳芳   王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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