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原始聚落社会组织形态与文明基因的萌生
马新,历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秦汉史、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史。
摘 要
早期聚落时期,聚落中的血缘组合大致可以分为聚落族氏与室家二级,血缘组合模式为母系血缘组织。母系血缘组织中,可能有母权存在,也可能是男性执掌其中权力。随着聚落内部组织形态逐渐复杂化,形成了聚落族氏、家族与家户的分层关系,家族成为实体性血缘组织。与之同时,父系家庭与父系家族从中脱胎而出,聚落内的父系血缘组织逐步取代了此前的母系血缘组织。男权在家族成长与发展中的膨胀,是父系血缘组织成长过程中显而易见的动力所在。在上述历史进程中,聚落中的血缘组织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处在不断强化与发展中,并最终形成了跨越聚落的更大范围的血缘组合,从而为正在形成中的文明基因打上了明确标识,对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原始聚落;文明基因;血缘组织;原始家族
城乡分野形成前的聚落均可视为原始聚落,在文明起源探索中,其组织形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其构成方式与演进路径直接关系到中国古代文明基因的构成。由于聚落考古材料的不足与文献记载的阙如,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借用民族调查资料逆推文明时代之前的社会形态,将一些相对封闭落后民族的状况当作人类早期历史的活化石,有时甚至直接搬用尚未进入近代文明,或尚未进入农耕文明的民族调查资料,作为早期历史的旁证。近数十年来学界颇为流行的酋邦理论即是如此。近期以来,又有学者引进西方结构主义理论,进行重构社会组织的考古学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上述方法的不足之处就是对人类文明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关注不够,忽略了不同民族、不同文明各具特色的发展之路。我们认为,在当下文明起源探索中,还是应当立足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的实际,以日渐丰富的聚落考古发掘与调查资料为基本依据,客观认识真实存在的原始聚落组织形态,深入发掘中国文明源头之本来。
一、早期聚落结构与内部组织
早期聚落主要指仰韶时期前的原始聚落。就人类早期历史的发展规律而言,定居聚落伴随农耕文明的出现而出现,中国目前已发现的种植农业遗迹出现在1万多年前,但已发掘的较为可靠的最早聚落遗址只是距今9000年前左右。这一时期的聚落已较为成熟,具有了较为稳定的结构形态。聚落内的住宅、墓地以及其他设施都统一规划、统一建造,整个聚落是一个内凝式的社会共同体。比如,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一期聚落遗址是一个围壕式聚落,聚落中心是2座140平方米左右的大房子;其余房址分7排,每排3-7间不等,均沿西北-东南方向成列,较为整齐;遗址内房屋均为半地穴式,每间面积50-80平方米。兴隆洼二期聚落遗址的布局及房址分布方式与一期基本相同,只是房屋面积略小,每间约为30-50平方米。
又如,辽宁阜新县查海聚落遗址,总面积约12500平方米,由围沟、房址、窖穴、墓地组成,设计周密,井然有序。在已发掘的区域中,共有55座房址,每座房址面积多在40平方米以上,所有房址方向基本一致,南向稍偏西。以晚期房址分布的平面结构为例,此期房址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位于东北部,包括F44、45、47、48、52、53、55,可分为2列;第二组位于遗址西北部,包括F27、30、31、36、37、39、54,也可分为2列;第三组位于遗址南部,包括F1-F8、F10-18、F20、21、23,可分为4列。另有最大的一座房址F46与第一组相邻,位于三组房址中间空地的东北部,空地出土有三堆陶器,发掘报告认为,这显然是人为摆放的 。
再如,河南新郑市唐户遗址是一处较为完整的裴李岗文化聚落遗址,遗存面积140余万平方米左右,有较为完整的围沟。就已发掘的63座房址分布看,具有明显的人为规划色彩。比如,第Ⅳ区房址基本是西北—东南向布局,划分为两个组合单位:一个组合单位位于该区北侧,共由18座房址组成,该组合以面积最大的F46为中心,呈半圆形分布;另一个组合单位由16座房址组成,以面积最大的F42为中心,多数房址如F24、F26、F27、F29、F34、F43等,门向均朝向F42。
从这一时期的聚落空间结构不难发现,此时之聚落不仅是一个较为完整的聚落共同体,其内部空间结构也已复杂化、系统化。
首先,聚落内部空间结构往往由二级单位构成:一级单位是若干房址的组合;另一级单位则是每间房屋,也是聚落的基本空间单位。如:前述兴隆洼一期聚落中,含7排房址,每排房屋3-7间不等,每排房屋共同组成一级空间单位;查海聚落遗址中的第二列、第三列、第四列房址也分别构成了查海聚落中的一级空间单位;唐户聚落遗址中的两个组合单位也是唐户聚落的一级空间单位。
马新 主编:《中国文化四季》
山东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其次,聚落中的基本单位既然以每间房屋为载体,每间房屋大小直接决定着这一单位的人员数量。这一时期聚落房屋的面积是原始聚落时期最大的,如兴隆洼一期每间面积有50-80平方米,查海聚落每间面积多在40平方米以上。据赵春青先生对姜寨遗址房屋内人口的分析,该聚落中的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可住10人左右。以此类推,兴隆洼与查海聚落中,每间房屋内所住人口或在10人以上。
再次,较为完整的聚落遗址中往往存在面积较大的房址或公共活动场地。如兴隆洼一期聚落遗址中,就有两间面积达140平方米的大房子,并排处于聚落中心;查海聚落遗址中的F46,面积157.32平方米,紧邻居住区空地上所摆放的三堆陶器,表明此处应当是整个聚落的公共活动场地。又如,白音长汗聚落遗址中,相邻的两个环壕聚落之A区中心有一座大房子AF13,东侧有一座大房子AF12;B区中心有一座大房子BF68,北侧有一座大房子BF74。再如,兴隆沟聚落遗址东南部有一个大型圆形灰坑H35,最大口径4.2米,周围环绕有6个略小灰坑,H35底部有2个猪头骨,还有用石片与陶片摆成的躯干,发掘者认为此“具有鲜明的宗教祭祀意义”。如是,这一区域应当就是整个聚落的公共祭祀场所。由上述情况,可以认为,整个聚落拥有共同的组织体系和公共事务中心,无论是外在结构还是内在组织,都是一个完整整体。
众所周知,早期社会组织不外乎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两种基本模式,但无论哪一种社会组织,都需要公共权力与权力人物。血缘组织中的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产生于因血缘地位而形成的位差与势差;地缘组织中的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产生于因经济与社会地位而形成的位差与势差。从中国早期聚落的基本结构看,其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来自于因血缘地位而形成的位差与势差。
有关聚落考古发掘资料已经表明,此期聚落中未见明显的贫富分化,聚落成员间的经济状况相对均等。例如,山东章丘小荆山聚落遗址中的墓地位于居住区外,残存有22座墓葬,分为三排,方向基本一致,有统一的布局安排。发掘报告称:这些墓葬皆为单人仰身直肢葬。其中,只有M18墓主额头处有一纽型蚌饰,并与M16墓主头后各置一蚌簪。这2座墓墓主皆为女性,簪与纽形饰似应为其“随身物品”,而非专门的“随葬物品”。其余各墓随葬品差别不大,除部分墓葬破坏严重情况不明、M8墓主鼻孔内塞一骨钉外,M5、M10、M18、M17、M15、M1、M6、M7、M21、M13计10座墓各随葬一蚌壳,系产自当地的河蚌,无加工痕迹。这一切表明:小荆山墓地的死者入葬时间相隔不长,墓地延续使用不久;人们的血缘观念较强,生时共同生活,死后也要葬在一起;妇女有一定审美观念,额前装饰蚌片,发髻上插有加工成鸟形的蚌簪;当时人们尚无等级观念,贫富差别不大,血缘组织内部没有发生明显分化。
在一些有随葬品的墓葬中,也看不到明显的贫富分化和地位差别。如查海遗址先后共发掘16座墓葬,其中,6座居室葬,10座室外葬。居室葬均为竖穴土圹式,统一挖凿于基岩层,墓主均为儿童。尽管其中3座有随葬品,但不足以构成贫富差别与地位差异,因此,发掘者认为:“无论是房址的形制或布局,还是墓葬的形制结构、随葬品的多寡,居址葬均不能体现其特殊性的含义”。10座室外葬中,除M7为成年女性与2孩童合葬外,均为单人葬,墓制均为长方形竖穴土圹,也是开凿于基岩内,未见特殊形制者;除M2与M8随葬简易陶器或石制工具外,其他墓葬均无随葬品,随葬物品与居址内所出一致,系日常用品。这些也不足以构成贫富差别与地位差异。
上述情况表明,在早期聚落时期,聚落成员间的贫富分化与社会差异均不突出,聚落中的组织体系只能是血缘组织,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所依托的位差与势差需从血缘组织中的地位获取。那么,这一时代血缘组织内部又是怎样一种状态呢?
有学者借用民族学结论,结合聚落考古发掘资料,推定早期聚落社会组织由氏族、家族与家庭三级构成。比如有学者对裴李岗时代贾湖遗址的房址进行分组研究,提出:“贾湖遗址聚落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可以初步分为三级:家庭(人口规模为7人左右的单体房址)、家族(人口规模为20人左右的房址组)和氏族(人口规模为300人左右的整个聚落)。”还特别强调:“贾湖遗址聚落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划分符合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和民族学相关资料的记载。”这显然把是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和民族学相关资料的记载”作为重要前提,似有先入为主之嫌。
当然,就现有考古发掘资料而言,早期聚落内部的确存在着排房、组房结构,但这些空间结构可否构成一级血缘组织,尚需推敲。
从这一时期的聚落考古资料看,每一聚落都有较明确的中心存在,但排房与组房的中心就较为薄弱,谓其有中心,往往只就排房中有稍大房间或组房环绕一中心房屋而言,无其他佐证。若认真推敲一下有关考古资料,可以发现这类中心式房屋往往并无特殊地位与功能。以辽宁阜新查海聚落遗址为例。该聚落中的晚期三组房屋遗址中均有较大房址,如第一组中的F53;第二组中的F30、F36;第三组中的F6、F16,但面积均在63-78平方米之间,而且多数房址的石器与陶器数量与其他房址没有明显差别。由上可见,无论是各排之室,还是成组之室,看不出明显的地位差异。因此,可以认为这些排房与组房的功能较为弱小,无法构成较为完整的一级血缘组织。因而我们认为早期聚落社会结构一般由二级构成,即以房屋为单位的血缘组织和以聚落为单位的血缘组织。
马新 著 :《两汉乡村社会史》
齐鲁书社,1997年版
早期聚落中的房屋分为两个类别,即生活类房屋和非生活类房屋,前者是聚落房屋的主要部分。在生活类房屋中,每间房屋内的居住者应当都是同一血缘关系中的近亲成员,可称为“室家”。至《诗经》时代,“室家”仍然是既指房屋本身,又指同一房屋内所居家人。《诗经·大雅·绵》所言“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是前者之谓;《诗经·周南·桃夭》所咏“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则是后者之谓。
室家之房屋大小不一,但功能齐全,有火灶、居住面以及生产、生活用品等。如白音长汗聚落遗址AF25,面积为49平方米,中心居住面位于房址中后部,面积为22平方米左右,其前部有灶,还有一些石块和工具,后部有浅坑和泥圈,其余面积当是睡卧之处。中心居住面之外是物品存放和活动区域,房址内出土的生产工具有石斧3件,斧形器、石铲、磨盘、磨棒石臼、石杵、石锛、石凿、骨鱼镖、叉型蚌器各1件;还有5件筒形罐、1件陶钵。
又如,山东省章丘市西河聚落遗址F62,面积近50平方米,室内可分为居住区、炊饮区和活动区,居住面下有一层厚约0.1米的红烧土层,居住面中间有三组烧灶,除石支脚外,还有一制陶工具,一灶上还残留一陶釜。居住面的北部、东北部、东南部有陶釜、壶、钵、石斧、石锤、石磨盘等,计有陶器12件、石制工具14件,还有一些陶器石器残片。
西河遗址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室家是聚落中基本的生活单位与生产执行单位,其成员人数或与房屋大小有关,人员构成多应为两代成员,应当是母舅系成员与子女系成员。如《吕氏春秋·恃君览》所言:
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理,无衣服履带宫室畜积之便,无器械舟车城郭险阻之备。
此段所描述的情景可作为早期聚落生活之参照。既然“知母不知父”,可知子女是与母亲以及母亲的兄弟姐妹共同组成一个生活单位,亦即室家;从室内所出生产工具数量看,同室所居当不止一二人,亦不会只是女性长辈与其子女,而是包括若干名男女长辈。根据王建华先生对黄河流域史前人口年龄的统计与研究,裴李岗时期男性平均年龄为39.69岁,女性平均年龄为33.07岁。其他地区人口之平均年龄,当与之相类。以之推论,早期聚落中,女性之代际层次多为二代,少有三代者,而男性之代际层次略高于女性。换言之,室家之女性长辈多为母亲一辈,少有祖母一辈者,室家成员自然以二代血亲为主。
从早期聚落的空间结构可以看到,每一个聚落都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整体,既有明确的边界防御设施,又有聚落中心与公共活动场所,聚落成员共同防御外患,共同进行祭祀活动,共同生产,统一分配。至于日常生活,则以室家为单位进行。《诗经·周颂·良耜》记载了西周村落的生产与生活情况。诗中写道:“畟畟良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或来瞻女,载筐及筥。其饟伊黍,其笠伊纠。”这是描述男子在田中集体劳作、妇女前来送饭的情景;诗又写道:“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这是描述丰收之后,各室家大开门户、收纳黍谷的情况。《诗经》所述,当然不是早期聚落的历史,但它毕竟是距其最近的历史记忆,可以为我们认识早期聚落的生产与生活提供参照。对于诗中之“百室”,朱熹注曰:“百室,一族之人也。”其依据是《周礼·地官·大司徒》所云:“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周礼》是儒家对西周制度的理想化描述,对于一些较大的村落而言,的确是百室为族,举族为村,村中又划分为比、闾。从其对比、闾、族功能的概括可以看到,比与闾只是“相保”“相受”,族则是“使之相葬”,表明族为血缘组织之实体单位。
揆之早期聚落也可发现,各聚落除少数居室葬外,都有与居住区相对应的集中墓地,聚落中人统一相葬于斯。结合聚落所具有的各种公共职能以及生产与生活状况,可以认为,每个聚落都是较为完整的血缘组织单位“族”,我们姑且称之为“族氏”。
《吕氏春秋》
聚落族氏之中或许如《吕氏春秋》所言“知母不知父”,母系血缘是基本的血缘关系。但族中首领由谁担当呢?是族氏中的老祖母与母亲,还是母亲们的兄弟或舅氏?我们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其一,在早期聚落中,农业生产已是聚落生活的支柱,狩猎是重要的补充,此两者的主要承担者都是男子。其二,据裴李岗文化中的人口寿命状况,男性平均寿命较之女性高出6.62岁,这个寿命差,可以造就远较女性为多的男性群体,特别是有权威的中老年人物。其三,兴隆沟聚落遗址中的绝大多数墓葬均无随葬品,但一座成年男性墓(M27)中却出现了丰富的随葬品,考古发掘者指出:“M27是一座成年男性墓,墓主人为仰身直肢葬,头向西南。紧贴西南侧墓壁的西北端横置1件石斧,墓主人头骨的西南侧放置1件骨锥,左肩部佩戴有钻孔泥蚶壳和长条形蚌壳,左侧胸部放置2件石斧,右手握有1件嵌有石刃的骨镖,左手握有1件石锛,左右股骨间斜置1件骨镖,双脚上压放1块长条形的磨石,边缘不整齐。”此墓或许只是特例,但在其他墓葬均普遍地无随葬品或随葬品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它所昭示的信息足以使我们认真审视聚落族氏首领是男性还是女性。
二、早期聚落的婚姻状态
长期以来,早期聚落时期的婚姻形态一直是一道难以破解的历史之谜,既没有文字记录,也缺少相应的考古资料,我们只能依据有限的考古资料,辅以晚近文献,进行蠡测。
“知母不知父”的上古传说已经表明,早期聚落中,没有后世那种夫妻制家庭,而是子随其母,其父则是另外聚落的成员,与母子并不居于同一聚落。从舜的家世到商、周始祖的传说,都印证着这一模式。《楚辞·天问》云:“舜闵在家,父何以鱞?”萧兵先生解“闵”为母,认为这是族外婚的反映。《诗经·商颂·玄鸟》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此言商之始祖契无父,其母简狄吞玄鸟之卵而生契。《诗经·大雅·生民》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此言周之始祖后稷亦无父,其母姜嫄踏巨人足迹而有孕,产下后稷。
这种婚姻模式具体情况如何?我们还要求诸古人。其实。从“婚”字之由来,便可发现一些重要信息。《说文》言:“婚,妇家也。《礼》:礼娶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白虎通义·嫁娶》亦云:“婚者昏时行礼,故曰婚。”(这些诠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礼记·昏义》孔颖达疏引郑玄《昏礼目录》云:“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婚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孔疏前半句讲“婚”与“昏”的关系,后半句则点明了婚的由来,即“阴来阳往”,这透露出男女婚配之本源是男子前往女子之处的阴来阳往,昏时相会,黎明则返。
《诗经·国风·唐风·绸缪》一诗生动地描绘了这种阴来阳往的男女之恋。诗云:
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
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
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
马良民先生曾依据山东章丘西河聚落遗址同时存在的两种房屋类型推导婚姻状况。他提出,西河聚落遗址中,有灶之房屋和无灶之房屋是相互匹配的,无灶之房屋为女性公房,其他聚落的男子夜间可来此与相爱之女子相会。此说颇是,只是将女性公房简单等同于无灶之房间,有些简单化。前来走婚之男子应当不限于类似公房,也可以到女性所在之室家,既见其相爱者,又或可见两人所生之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前来走婚者往往是邻近之聚落,在走婚过程中,两个聚落也会形成较为稳定的互婚关系。白音长汗遗址中,含有两处完整的相邻聚落,处在同一面山坡的南北,各有环壕和墓地。发掘报告云:
属二期乙类遗存数量最多,聚落形态保存也最为完整。这是白音长汗遗址中最主要的一类遗存,包括两处相邻的聚落遗址以及各自拥有的一小块墓地。北边聚落位于A发掘区内,墓地被安置在它所凭依的山丘顶部;南边的聚落处于B区之内,它的墓地同样也占据着一处丘顶。两聚落处于同一坡面上,彼此结邻而居,外围壕沟之最近处相距仅7.75米。在两聚落内发现有围沟、房址、灰坑等遗迹。G1环绕的A区聚落内共发现这一时期的房址29座。……G2环绕的B区聚落没有全部发掘,但从已发掘的部分看,其房址排列似乎不像A区那样整齐,大致可看出南北成排的7排房址。
刘肖睿与孟庆旭先生曾依据白音长汗遗址两个聚落的出土器物,对其生业状况进行分析,认为两个聚落存在着明显差异,指出:
聚落A区在采集、加工食物方面较之聚落B区有一定的优势;相反,在狩猎能力方面,聚落B区较之A区有着相对优势。
他们进而提出,两个聚落其实是一个聚落内部的两个分区:
这两个分区内的人群在生业模式上有着不同的侧重,侧重于采集经济的人群对房屋建设投入较大,房址等级、规模的分化差距较小;而侧重于渔猎经济的人群则相反。从兴隆洼文化其他聚落遗址可以看出,白音长汗聚落的分区不是由两个不同生业模式的聚落聚合而成的,而是由一个聚落内部分化出来的不同分区。
他们对两个聚落生业与生活差异的分析是客观、可信的,但认为两个聚落是由同一聚落分化而来的不同分区则较为牵强。从考古发掘报告可见,两个聚落尽管毗邻而处,但有各自的环壕、墓地及大房子,各自的独立性显而易见。而且,如果两者是由同一聚落分化而来的不同分区,为什么在生业结构甚至房屋结构、生活方式与水平上有如此大的差异?这不符合早期聚落时代的普遍规律。我们认为,考古报告所判定的这是“两处相邻的聚落”的结论没有问题,而且他们不仅仅是相邻而居,还应当是互为婚姻、关系十分密切的姻族聚落。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婚姻模式可能只是早期聚落时期流行的模式之一,除此之外,还应有其他多种模式,甚至可能已存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比如,兴隆沟聚落遗址中就出现了男女合葬现象。一例在F22居住面上。发掘报告称:
F22西北部居住面上出土4具人骨,为成年男女各1名,儿童2名。人骨周围出土大量的遗物,大多成组放置,从人骨和各类遗物的出土位置及状态看,这4具人骨是有意埋在房址内的,2具儿童骨骼不排除二次葬的可能性。
另一例在F36内的M23室葬中,该墓是“一座成年男女双人合葬墓”。又如,白音长汗聚落遗址二期甲类墓葬中,有2座长方形石板墓M13与M16,为男女并穴而葬。发掘报告称:
M13和M16为男女并穴埋葬,地表分布大量散乱的积石,其余土坑墓环列在它的周围。石板墓和土坑墓这两类墓葬究竟存在着怎样一种关系,有待识者的进一步研究。
再如,前述白音长汗两个聚落之一的墓区中,也有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M2,该墓随葬品十分丰富。据发掘报告:
东侧人面向西,西侧人面向上。东侧为男性,年龄25岁左右;西侧为女性,年龄亦为25岁。随葬品丰富,1件石核形石锥、2件螺纹石棒饰、2件石臂钏、8件B型石珠、1件A型石珠、1件B型玉玦、1件A型玉管、18件C型蚌饰、1件C形蚌器,共计35件。装饰品大多按生前习惯佩戴后下葬。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家庭或已出现,但为数甚少,不过这些最早的一夫一妻家庭所拥有的权力与地位十分突出,兴隆沟F22房址内合葬者周围的大量遗物,白音长汗M2合葬墓中的丰富随葬品,M13和M16与众不同的墓穴以及环列周围的土坑墓,都可说明这一点。这些夫妻家庭应当就是聚落首领,也是族氏之长。但夫妻组合中的夫来自何方,尚无法断定,或是外聚落而来,或是本聚落中人,若是后者,则女方自当来自其他聚落。
三、原始家族的形成
仰韶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时期是原始聚落的繁荣期,较之早期聚落发生了明显变化。这一时期,农耕文明取得长足进展,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聚落人口不断地膨胀,聚落规模逐渐扩大,内部组织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于这种变化,学界给予充分重视,并提出了若干释读。比如,有学者结合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与范畴,认为此时的聚落中应存在着家族公社、氏族公社、胞族公社等不同层级的社会组织;也有的学者运用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证这一时期的聚落,认为它们往往由两个偶族构成,两者之间“有着从最亲密的合作至暗中敌视的各种关系”。
我们认为,上述诸说固然有其重要学术意义,但也有过于倚重后天范畴之不足。若抛开这些范畴,从聚落考古第一手资料出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一时期聚落内部最为突出的变化是聚落中血缘组织体系重心下移,族氏与室家之间逐渐凝聚起具备生产、分配以及生活功能的原始家族。
从聚落族氏之下的次级单位到家族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实质是聚落内部血缘关系的强化与功能的发展。从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到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同期主要文化区域,都启动了这一历史进程。
以姜寨一期聚落考古发掘资料为例。该聚落在空间格局上继承了上一时期的传统,是一处较为典型的环壕聚落。聚落由居住区、墓地、窑场三部分组成,居住区周边有壕沟环绕,其房屋布局有着统一规划,所有的房门都朝向中央部位。较之上一时期最大的变化是所有房屋分为五组,每组都自成体系,拥有自己的中心,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居住、生产与生活单位。
该聚落内的各组房屋不仅在空间结构上形成了一个自成体系的相对独立的单位,在功能组合上也同样如此。上述各组房屋在发掘报告和研究论著中多以规模大小区分为大、中、小等类别。其实,根据其房址内布局及遗物可以据其功能划分为不同种类。以东组为例,该组房址可分为早、中、晚三批,其中,早批由F124、F141、F14、F15、F23、F29、F11、F27、F28等九处房址组成,可以区分为公房、家室与单屋。公房即公共性的大房子。该组之公房为F141,这是一座正方形半地穴式建筑,房内有灶坑与灶台,西北角和西南角各有一个高出居住面20厘米的平台,面积均为8平方米左右,无其他物品出土。这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生活单位,也不是单纯用于集会的公房,而是具有公共性活动与集体居住功能的公房。家屋多为中小型房屋,为日常生活居住之处。以F29为例,这是一座半地穴式方形建筑,面积23.53平方米,房门朝西,有灶坑、灶圈,门槛东西两侧为居住区,放置着较为完备的生活与生产用具,有石斧、石核、石墩、石球、铜片各1件,砍伐器2件,石磨盘1件,鉢3件,器座1件,等等。因这一类房屋均具备基本生活条件,故称之为“家屋”。单屋多为中小型房屋,无灶坑,基本未见日用器具,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如F124,为一圆形地穴式建筑,面积9平方米,室内无灶,亦未出土生活生产用品。这一类房屋应当不是日常生活所用,而是青年男女活动所用,亦或用于“哨所”之类,故称为“单屋”。
综上,各组房屋功能不同,除室家外,公房与单屋均不是日常生活之用,这表明,该组房屋是一个互相依存、互为补充的生产生活整体,具有较强的内凝性与互补性,已具备了原始家族共同体的基本性质。
需要说明的是,原始家族的出现是人口增长及聚落发展与膨胀的结果,也是血缘关系长期演进的结果,需要较长时段的发育与成长。从长时段聚落考古的揭示中,能更清楚地看到其演进过程。
大地湾遗址
以甘肃秦安大地湾聚落遗址为例。其二期文化之初的Ⅰ段聚落内发现半地穴式房址37座,灶坑12座,绝大多数房址的门向朝着中心广场。至二期文化中期的Ⅱ段聚落则开始发现变化。郎树德先生认为:“与Ⅰ段明显不同的是,部分中、小型房址门向不再朝聚落中心,东南部出现了以F385为中心的门向东北的一组房屋,西南部出现了门向西北的一组房屋。Ⅰ段的向心式格局开始改变,说明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至二期文化后期Ⅲ段聚落中,则已形成了4个中心。至第四期聚落内,可分成至少6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区。至此,整个聚落面积几百年内扩大了10多倍,主体部分达到50万平方米,出现了3座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从聚落内部二级中心的形成到6个生活区的出现,清楚地表明了原始家族在聚落内的生成历程。
再以湖北枣阳雕龙碑聚落遗址为例。该遗址共分三期:一期聚落遗址中基本是椭圆形半地穴式小型住宅,聚落之下并无二级中心;二期聚落遗址中房屋为地面建筑,有方形、长方形单间与双间,面积自10多平方米到几十平方米不等,表明聚落族氏之下新的组织在凝聚;至三期聚落,则形成了一批组合式大型房屋,每个大型房屋内都已能容下一个家族。如此期的F15,为长方形地面建筑,面积101.2平方米,由7个房间构成,每个房间都有灶围遗存,有的房间还设储藏室。该房址内出土有60件陶器,包括罐、盆、碗、碟、杯、钵、豆、器盖等生活用品和纺轮、研磨棒等生产用品;还出土有28件石器,包括斧、锛、铲、凿、锄、犁、耜、饼、球等。该屋系一次设计、一次施工完成,有推拉门、硬化地面。所居人群应当是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分室生活的小型家族。从出土工具看,该家族除了拥有与其他居民相似的农业生产工具外,还有3件不同类型的凿、4件研磨棒、2件小型石锛,均属木工工具。结合其房屋建造中木结构的广泛应用以及多处精致的木制门户,可以推测这是一个以农为主、兼事木作的原始家族。
原始家族形成后,其内部结构多种多样,在不同时段、不同文化空间内有着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一问题的文献记载完全阙如,只能依据聚落考古的有关资料略加勾勒。
我们认为,原始家族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基本社会组织,对其结构的把握,自当基于人们的生活状态,诸如居住状态、饮食状态以及经济关系等。基于此,我们以炊饮单位为经,以居住单位为纬,参之以生产与分配关系,将原始家族结构划分为家户组合与混合组合两大类型。
(1)家户组合。该类型家族是由具有饮食、居住功能的各家户组合而成,其组合方式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内凝式,一种是一体式。
内凝式家户组合指各家户住房相对独立,单独炊饮,一个家族集中分布于同一区域,以生产与分配为纽带,实现家族的各种职能。如北首岭聚落遗址共发现仰韶时期房址50座,除1座零星分布外,其余可分为3组:一组分布于聚落中心广场的北侧,由22座房屋组成;一组分布于西侧,由10座房屋组成;一组分布于东南侧,由17座房屋组成。每组房屋大致一个朝向,由一所大房子和若干中小房屋组成。以东南侧的一组为例。该组有1座大房子 F14,有16座中小房屋,面积在12-30平方米之间,各房间均有灶坑。F14是一座近正方形的半地穴式建筑,面积85.5平方米,灶坑在房屋前部正中,留下了较为充足的居住面。居住面涂有一层草泥土,平整坚硬;居住面西南角有一长方形土台,东西长2.3米,南北宽1米,高出地面0.15米,也涂有草泥土。此房间未见生活用品与生产工具。又如,F35是一座方形圆角的半地穴式建筑,面积28.98平方米。灶坑正对门道,有一道土梁与居住面分隔。居住面上发现有多种生产生活用品,计有石斧2件、石杵1件、石研磨盘1件、陶罐9件、陶钵3件、陶尖底瓶1件、陶器座2件、陶模具1件。其他15座房屋内部状况与之相类。就这一组房屋结构与内部状况看,F14只有一个灶坑,拥有较大居住面,无其他器物出土,应该是该家族的集体公房;其余各房址均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应是各家户所居,家族长之家户应当也在这些房址中。
一体式家户组合指各家户共同居于一体式的组合套房或排房中,以内部组织管理为纽带,实现家族的各种功能。如前所述湖北枣阳雕龙碑遗址中的15号房址,就是一体式组合套房,该套房中所居即为一体式组合家族。又如,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有南北三大排房屋建筑,各排间距20米左右,每排房屋南北宽7-8米,东西长百米以上,又由若干座地面式分间套长屋组成。每座长屋都有若干套房屋,每套房屋往往是一大一小两间,或一大二小三间。大小间有门道相通,各套房屋也都有门道通往室外,每个房间都设有火灶,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如中排的F34长屋东西残长18米,南北7.6米,现存5套房屋,东面1套间数不详,其余4套共有9个房间,整个长屋当存11个以上的房间,其中的大房间14-19平方米,小房间6-8平方米,均有灶。室内出土数量较多的陶器,主要由鼎、罐、瓮、盆、钵、纺轮等,也有少量石器与骨器。又如,南排的F21长屋,东西残长约27米,现存房屋8套,实有房间当在16间以上,其室内状态和出土物品与F34相近。从各长房内套房结构以及室内状况看,各房间所住应是一个基本生活单位,即家户每一长房内则是一个原始家族。
(2)混合组合。该类型家族是指原始家族内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家户,直系亲缘成员或居于一室,同室共炊;亦或有一部分食于一室,居于另外一室,家族的功能与作用更为突出。具体而言,也可分为内凝式混合与一体式混合两种模式。
内凝式混合组合中,家族成员分别居于独立的中小型房屋,有些房屋有灶址,有基本生活用品与生产工具,其居民可以形成基本生活单位;有的房屋无灶,只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亦会有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品,但只是居住单位,居于其中者可能分别与基本生活单位中的人员构成家户关系。前所述姜寨遗址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山东兖州王因遗址也可归为这一类组合类型。
王因遗址的居住遗存属于大汶口文化早期,清理出14座残破的房子,这些房子均为半地穴式,为中小型房屋。其中,20平方米以上者3座;10-20平方米者2座;10平方米以下者8座;不详者1座。最大者F3之面积为30平方米,最小者F6之面积为5.6平方米。上述房址中明确有灶址者1处,即F11,面积11.06平方米;疑似有灶址者1处,即F5,面积8.4平方米。在发掘报告所列举之5处房址中,有3处房址室内未见灶坑遗迹。这就表明,在王因聚落遗址中,有灶之房屋与无灶之房屋各占一定比例。有灶之房屋除灶之外,还有日常生活用具,如F5出土物以陶片为主,有釜形鼎、钵、纺轮、觚形杯、圆锥形鼎足等;无灶之房屋所出器物与有灶房屋类似,也是以陶器为主,如F8,面积12.24平方米,出土有陶杯、釜形鼎、钵形鼎、豆、罐等,还有磨石、砺石等工具。F8的居民应当与其他有灶房间的居民共同构成一个生活单位,或者可以说是家户单位。
王因遗址
一体式混合组合中,家族成员居于统一建造的排房或大房子中,房间或有灶或无灶,通过统一居住和合作式的分配与饮食实现家族管理。安徽蒙城尉迟寺遗址可以视作此类组合的代表。
尉迟寺大汶口文化时期的聚落遗址中,共清理出三组排房:一排为F81-F84;一排为F85-F87;另一排为F88与F76,残缺不全。三个排房在聚落中心地带围合成三合院式建筑格局,中间为红烧土广场。从三组排房的室内情况看,各自具备不同功能,如F81-F84为一次性建成,四周共用主墙,中间分隔成4个房间,每个房间门向都朝向广场,室内都有灶,均有常用陶器及少量石器。又如,F85-F87各房间内均未见灶址,其中,F85出土有21件陶器,F86仅发现2件陶器,F87出土有部分陶器和极少量石器。再如,F88房间内也未发现灶址,出土有若干件陶器和一件石楔。
要之,无论是内凝式混合组合,还是一体式混合组合,此类家族的共同之处是居室功能有明确区分,可供炊饮者有4个或4个以上的房间,其余均为可供居住之房间,因而,食物炮制与分配应当是在整个家族内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历史时期,聚落间的分化已经普遍存在,且形成了以中心聚落为核心的聚落群。中心聚落兴起后,居于聚落主导地位的家族之长的地位与权力不断膨胀:一方面,掌握着中心聚落权力的家族长为保障对中心聚落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周边普通聚落的控制,必须依托自身家族的力量,他们仍是家族中的一员;另一方面,由于其权力与地位的变化,他们又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其他家族成员,无论是生前的居住、生活还是身后的墓葬,都明显不同于他人。
以河南巩义双槐树遗址为例。该遗址是仰韶文化时期大型中心聚落遗址,遗址面积117万平方米,设有三道围壕,内壕之中分布着各类居址,居民应当是该中心聚落的主导家族。在双槐树第三期遗存中,内壕内的中心地带有一座院落式建筑,其主体建筑F76平面为长方形,面阔13间,面积达308平方米。其主人应当是该中心聚落的权力人物,也是该中心聚落主导家族的家族长。内壕内的北部是中心居址区,由南向北分布着四排房址,计有7座房屋建筑。中心居民区与院落之间有围墙分隔,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空间。
双槐树遗址功能布局示意图
再以济南章丘焦家遗址为例。该遗址是大汶口中晚期一座重要都邑性聚落。发掘报告称:“居住区内房屋成排或成组分布,埋葬区内墓葬成排成列分布。”这是原始家族的外在表现,与其他遗址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是,该遗址墓葬区布局也有自身特点,即同一墓葬区内大型墓葬和其他墓葬分别成排成列。如南区墓葬区中,有大墓10余座,分为三列,位于墓葬区的西北区域和西南区域。与之对应,大墓主人在居住方面应当与家族其他成员有所分隔。当然,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古发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时期同一墓区中有大墓与其他墓葬的巨大悬殊,但就整个墓区而言,较富裕者仍可占到半数甚至半数以上。如焦家遗址墓葬的葬具使用率高达62.8%,在发现的215座墓葬中,有104座的随葬品中存在数量不等的玉器,占总数的48.4%。这可反映原始家族所具有的生产与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延滞了家族内的贫富分化。河南巩义双槐树遗址中的墓葬情况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佐证。发掘报告称:“该遗址墓葬一区布局规整,排与排之间间距15-18米。已发掘墓葬均为东西向,墓主人为仰身直肢,头向西,基本不见随葬器物。”这也可以反映原始家族内的相对平均,贫富分化是以家族为单位发生与发展的。
四、原始家族的转型
如前所述,原始家族的形成与发展是基于聚落内部血缘组织的凝聚与强大。随着集生产、分配与生活于一体的原始家族的形成,以夫妻制为基础的家庭逐渐发展,由此开启了原始家族向父系家族的转变进程。
我们认为,以夫妻制为基础的家庭的发展与父系家庭的形成基本上是同步的,当男子将女子娶至本家族成为常态,父系家庭自然形成。在这一问题上,最为确切的考古学证据是男女合葬墓的出现。早期聚落时期的男女合葬墓只是偶见,仰韶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时期的男女合葬墓开始增加,这一时期的刘林、大墩子、野店、王因、焦家等遗址中都出现了明确的夫妻合葬墓。如刘林M102号男女合葬墓中,男女均为55岁以上的老人,女左男右,上身相靠;男性腹部放有2鼎及1件三足觚形杯,女性腹部及右股骨上则有彩陶钵、三足觚形杯、罐形鼎、小陶杯、三联陶杯及麞牙各1件,体现了女性家庭主妇的功能。其他夫妻合葬墓中也多可看出夫妻不同的家庭角色及功能。比如,大墩子M67号夫妻合葬墓中,男性随葬獐牙钩形器、骨鱼镖、龟甲、陶鼎、三足高柄杯等11件器物,女性则有石纺轮、陶豆、陶鼎、陶罐、陶碗、獐牙钩形器、三足高柄杯等11件器物。野店M88号夫妻合葬墓中,女性随葬有骨针、钵形鼎、龟甲等器物,男性则在左右手臂置有9件陶镯。
限于考古资料,对这一时期一夫一妻家庭的普及程度及其具体状况,尚无法知其详,但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印象,即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是聚落中的富有者,或者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者。张忠培先生曾对刘林第二次发掘的145座墓葬中的随葬器进行过分类:将随葬陶器6件以上,或虽不是6件而有2件以上石工具者,划为一类墓葬,即富裕墓葬;随葬陶器3-5件,或有1件石工具者,划为二类,即中等墓葬;凡无石工具而有1-2件陶器,或无陶器但有其他随葬品者,划为三类墓葬,即下等墓葬;无随葬品者,为四类墓葬,即赤贫墓葬。从刘林墓葬随葬品发掘情况看,3座男女双人墓都是一类墓葬,属于富有者;而且同在一类墓中,除一个性别不明的成人墓外,其他成人墓32座,共有石制工具35件,平均每人1件以上,即使2座少年墓,也各有1件石制工具;而3座合葬墓六位主人却只有1件石制工具,这应当是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生产活动的体现。从这一事实出发,可以说,夫妻关系与以男性为主导的小家庭的牢固化,首先是在富有者或家族中的尊长者那里开始的。由此逆推,最早的夫妻关系的产生以及小家庭的出现,是不是也是一个这样的历程呢?
从有关居址的考古发掘资料也能发现家庭产生的线索。如山东济南焦家遗址中的房址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过程:其早期房址多是半地穴式和单间地面建筑,面积在5-15平方米之间;至晚期早段,均为单间地面建筑;晚期中段和晚段,除个别为单间外,均为二间或三间排房,每座房屋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活单位。以晚期中段的F67为例,该座房屋总面积26.5平方米,其中东间室内面积4.68平方米,中间室内面积6.16平方米,西间室内面积5.88平方米;整个房屋中只有中室有灶,其他两间只具居住功能。这种房屋室内结构在焦家遗址较为普遍。发掘简报称:
两间或三连间的小排房多只在其中某一个单间内发现灶址,整座排房应代表了居住、炊煮和存储的功能组合。
从整体情况来看,焦家遗址发现的这批房址面积都不大,代表的社会基层单位的规模应该不大,大致相当于核心家庭或扩大型家庭。
焦家遗址在大汶口文化时期是一处重要的都邑性聚落,其主导家族成员的富裕程度也高于其他聚落,在这一聚落中较为普遍地出现了家庭,与前述男女合葬墓所反映的情况可相印证。随着以男性为主导的夫妻制家庭逐渐成为聚落中心的常态,在安土重迁的农业聚落中,诸子成年后又会形成新的家庭。以大河村三期的F1-F4号房址为例,从考古发掘情况看,该房址系四间式组套房屋,分三次建成。第一次兴建了F1与F2,F1面积为20.8平方米,F2面积为14.2平方米。两座房屋实际是一座房屋,中间以墙分为两室。但两室又是相对独立的家庭单元,F1在北墙、东墙各开一门;F2则将门开在南墙。F1与F2房内均有火塘及相应的生活器具,前者出土有20多件,后者出土4-5件,而且,F1内还隔出一间小室。可见两个家庭地位存在明显差异。经过了一段时间,在F1的东侧陆续兴建了F3和F4。F3与F1、F4与F3都是共用一墙,F3建成后,F1东门即封闭,F3、F4也都是在北墙开门。这样,形成了门向向北的三间连室。需要指出的是,F3内有火塘,应当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家庭居室;F4无火塘,且面积很小,应当是一个仓储室。
我们认为,大河村聚落遗址中的F1与F2是兄弟关系,他们最初都处在同一个血缘大家庭中,随着其成年,大家庭为两兄弟兴建了独立住宅,虽共用一墙,但各自独立;F1家庭在发展中,又随着子女的成人,自行构筑了室内隔间和F3。因此,F1和F3是新的一个父系大家庭,而F2则是独立的小家庭,当然,又与F1、F3共同形成了新的家族关系。如此经过若干代际,就会形成父系血缘组织,也就是以父系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家族。这种家族形态发韧于仰韶与大汶口时期原始家族中,形成于龙山时期,成为此后五千年中国社会的基本家族形态。
综上所述,原始聚落中的组织形态自产生起就是血缘性质的社会组合。早期聚落时代,聚落中的血缘组合大致可以分为聚落族氏与室家二级,此时的血缘组合模式当为母系血缘组织。在这一历史时期的母系血缘组织中,可能有母权存在,也可能是男性执掌其中权力。后者若得到充分验证,则构成了母系血缘组织体系与男权的共存,或可改写近代以来人类学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基本理论范式。当然,这还有待大量的聚落考古发掘与研究。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聚落内部组织形态逐渐复杂化,形成了聚落族氏、家族与家户的分层关系,家族成为实体性血缘组织,家族的成长与发展成为聚落发展的内生动力。与之同时,父系家庭与父系家族从中脱胎而出,聚落内的父系血缘组织逐步取代了此前的母系血缘组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母系血缘组织体系内可能存在的男权尤应值得注意,男权在家族成长与发展中的膨胀,是父系血缘组织成长过程中显而易见的动力所在。在上述历史进程中,聚落中的血缘组织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处在不断强化与发展中,并最终形成了跨越聚落的更大范围的血缘组合,从而为正在形成中的文明基因打上了深深的标识,对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原文发表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访问我刊官网,在线阅读全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城乡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9BZS12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版:张鑫瑞
审核:傅 强
说明:为方便阅读,原文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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