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防卫“大行其道,谁还敢见义勇为?!

十念生 十念生2

央视新闻2月20日消息,2月17日,福州一小伙赵宇发出求救微博,称自己因阻止女邻居被施暴,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最后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3天。赵宇告诉央视记者,今天,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将他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从赵宇提供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上可以看到,公安机关认为赵宇过失致人重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央视记者,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是在1月4日,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目前,他们已通知赵宇、李某等人前来接受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对于此前有律师告诉赵宇,他可能要面临大额赔偿和刑责的说法,有失偏颇。检察机关表示,刑法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责。检方在办案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这个情节。(央视记者黄珊)

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02_21_490872.shtml):2月17日,一则“救下正在被侵害的女住户后,男子却被拘留14天”的求助微博刷爆社交媒体,转发量超57万。当事男子赵宇称,2018年12月26日深夜,他在家中陪妻子待产,听到一名女邻居呼喊“强奸、救命”,下楼查看见一男子正在对其施暴,感觉“那个女孩快被掐死了”,便上前制止暴行。此过程中,为脱离施暴者的钳制,他踩了被撂倒在地的对方一脚,致其内脏受损。

由于该男子报案,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14天,还可能面临进一步刑事制裁。而被指实施侵害的男子李先生,接到记者电话时却称“正在打麻将”,不愿多说。18日晚,李某终于接受了福建台新闻频道采访,与之前的被指“实施侵害”完全相反,他称自己在被赵先生踹伤之前,只是站在女住户家门口,“站在那里玩”,他也不知道赵先生为何无缘无故的要踢他。

19日,事件最新进展,一段录音视频显示,李先生曾在电话中想要“私了”,称调解后可以将赵某三至七年的刑罚,降低到一年或者几个月,还有可能“不判刑”。

完整录音:

李先生:我的法医鉴定已经下来了,公安说了你儿子的判刑轻和重的问题,我们要不要上法庭,我的意思是说,我看就不要上法庭了。

赵父:不上法庭你能说了算?

李先生:公安说,我们自己协商,协商就好讲,但是你儿子那边还要去找那个女人,不可能你儿子一个人承担啊。法医鉴定下来,我属于二级残疾,这几年我也做不了重活。

赵父:你的意思是我得出多少钱啊。

李先生:按法庭那边的结果吧,那边说多少钱你就给得给多少钱。但是,如果上法庭,他这个判刑我听公安讲最起码要三年以上,三年到七年。但是我们这边如果说我们沟通了,那顶多判一年多点或者几个月时间,我都问了,我也是农村人,我们该私了就私了,也不可能让你儿子一直待在里面,待太长时间也不好,反正我跟你讲,我这边问一下,最好到时我和公安讲,我说能不能不判刑。再赔一点钱出来。你看行不行?

赵父:你要多少钱啊?

李先生:我不是要多少钱,要有我的医药费,还有我两三年不能做重活也要考虑一点。我也不是要你多少钱,要你几十万也没意思。

赵父:你跟那边说好吧,公安那边。

李先生:好,好。

官方发布的通报是有矛盾之处的。一方面,通报写道:“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但通报后续称:“但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是绝对应该被弘扬的,是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在此案中,赵宇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其实是矛盾至极。



1、“检察机关表示,刑法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责。”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可以从轻处罚的犯罪?!

话里话外就是这个意思。更恶劣的是把见义勇为模糊化。当见义勇为者用血肉之躯制止犯罪行为时,不反击,仅做为犯罪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一道屏障,好,这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上限,越过这道线,就实质性地涉嫌过失伤人或是故意伤害!你反击了,要看你是攻击还是防卫。只要是攻击,那就是过失伤人。

其实说白了就是见义勇为刑法鼓励,但在现实中,你要化身为一堵墙或是别的障碍物,否则你就犯罪了。动手?轻则过失伤人,重则故意伤害。

2、为什么当时报警之后,出警单位没有立即拘捕强奸嫌疑人?为什么对方报警之后,当事人立即被拘捕?办案有这么办的吗?正常程序,首先是做完笔录之后,确认是否立案。有伤害情节的,就要厘清关系。当事人要法医鉴定才能够确认轻伤、重伤。明知是见义勇为,还要送检方。那是因为,检方和法院有太多的判例,不支持见义勇为!而警方如果对伤害案不予立案,就会被追责。----这才是真相!  

3、那个强奸未遂的直接消失了?——人家搓麻将去了没时间陪公检法。

4、“于2018年10月相识,有多次往来”,本案中,对李某定性和“相识”“多次往来”有什么联系??非法入侵住宅、强奸未遂两罪是并行的,和相识有什么关系?婚内,还有强奸一说呢,警方和检方处置有问题!


5、第一检察院认为强奸事实不清,但闯入门户的问题清楚;第二见义勇为和制止犯罪成立,但犯人二级重伤,所以还是要担责任。核心问题还是立法上对见义勇为的尺度争议很大,相当一部分观点过于倾向保护犯罪者权益,这个不是检察院能改变的。个人认为50岁老头子闯人家27岁大姑娘的门,这特么就是一个老流氓。


6、防卫正当、防卫适当、防卫不当、防卫过当、防卫失当……中国汉语“博大精深”,作为国人深感佩服。此次事件之后,会不会重新启用一个新的词汇——防卫精准?倒过来就是精准防卫,你会运用吗?

7、贺卫方们等西化法律党、公知、汉奸、带路党,整天满嘴的自由民主文明宪政,整天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抹黑攻击,持续对中国的法律制定伸出黑手添加毒药丸,到现在终于开始恶果显现了!

法律职能部门只能机械的按照程序来执行法律,根源在法律制定上面出了问题,长期法律制定上过度西化。去年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昆山龙哥案并不能改变什么,当时就有这个判断,至今本案终于再次验证,每年多少人因为见义勇为防卫过当被判刑?法律体系内不清除西化思想的贺卫方之流,不足以清除流毒!

赵宇出示拘留通知和释放证明书  图源:中国之声

8、所有法律都与某个特定的教与文明联系在一起,这些法律就是维护这个教和文明的最有力手段没有一种完全中立无色透明的、不体现任何意识形态的法律。它或者体现儒教义理,或者体现自由主义义理,或者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义理。那么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的就是儒教义理,后来民国的法律体现的是自由主义义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义理了。

比如说刑法,一些最重要的体现儒教义理的这种设置本来是这样:伤害尊亲属罪要量重刑,但是从清末大清律改革以后一直到现在,伤害尊亲属罪跟伤害路人罪的量刑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了。大清律的改革是被西方的治外法权所逼迫出来的,西方人借口清国的法律和他们的不一样,所以他们要按自己的法律来裁决其在华侨民。清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想修改法律,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忙。当时张之洞先生是同意的,因为他也想解决这个很棘手的治外法权问题。后来他看到大清律的修改草案,那已经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了。他就感到按照这样下去,中国的礼教就完了,所以他就想阻止这个修改。可是由于他已到临终,他已经没有这个能力,很快他就死了。

这样新的法律就落实了,也就是按照西方义理作了修改。在修改之前大概张之洞先生也没有意识到法律一定是跟某个大的意识形态跟某个大“教”联系起在一起。所以他也只想到去解决具体问题了,没有想到修改法律的后果。想跟国际接轨,按照西方的法律去修改我们的法律,而西方的法律背后的那个义理系统是西方的“教”,或者新教,或者天主教,再加上自由主义这些,那么由那样一个义理系统制定出来的法律你接受了,我们原来的教就会被这种法律所摧毁,也就是儒教的礼教和整个文明体系,从做人到政治各方面可能都要被摧毁。

那个时候就将伤害尊亲属罪的量刑与伤害路人罪等同,因为它的义理基础是人人平等。所以两种法律的义理基础是不一样的,我们伤害尊亲属罪量重刑的义理基础是孝道,不是人人平等。我们的义理基础是人与人之间是有等差的。尊亲跟路人是不平等的,不能讲人人平等,所以我们对这种罪就量重刑。而在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西方义理基础之下,他就会同等量刑。

大清律改革还有一个就是取消和奸罪。在西方自由主义的义理之下,两个已婚成年人之间的性关系是自由的,他们有人权,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定罪。而我们法律是要维护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神圣性,所以对婚姻之外不合法的性关系是要定罪的,也就是和奸罪。即使双方是自愿的,也要定罪。

还有,在以前的中国法律里边,告发父母是要治罪的,也就是说不准告发父母,不准跟父母打官司。这是基于孝道的义理。最近有一个叫邓晓芒的,他就揪住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句话不放,对儒教伦理大加攻击,还写了书,郭齐勇先生写了一本书回敬他。总之,在学术界引起了一场争论,邓晓芒已被驳斥地体无完肤。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就体现了不能告发尊亲的伦理宗旨。

父子之间的关系跟与路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我们有为路人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在涉及到至亲的时候我们有回避权、容隐权,在西方的法律里边也有这种规定。所以这个是非常人性的。邓晓芒却说要大公无私、大义灭亲,在自己父亲犯罪的时候要去作证人,不但要去作证人,还要告发他。这就违反了基本的伦理,会让孝道不能存在。所以大义灭亲的提倡是极其错误极其伤害人性的。相反,儒家就是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如孟子所说舜父杀人,则放弃天子之位,负之逃于海滨,也不能自己把父亲治罪!——本段摘自孟晓路《中国世界观看世界及中华文明复兴

干坏事,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都是打死勿论!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奖励奖励再奖励!

长久以来,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被视为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彰显而广受赞颂。我们对“见义勇为”积极追求,对“见义不为”持否定态度。

历史上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规定的是《易经》:“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和保护。这是类似今天“正当防卫”的规定,当自身或社会受到侵害时,奋起出击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

   “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两层意思:首先,人们应该去做所谓“义”的事情,因为其“宜为”(“应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无勇”之人;其次,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无勇”的话,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见义勇为”四字连用在宋代已经出现。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


《吕氏春秋·察微篇》就讲过两则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一则是“子贡赎人”:根据鲁国法律,如果有人见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可从国库领取补偿金。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却拒绝了补偿金。孔子得知后指责了子贡:“假如人们都学习子贡赎人而不领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有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人了。”


无独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学生子路身上则发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说,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当事人送子路一头牛以表示感谢,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乐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就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来,见义勇为之后主动领奖,有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有了孔圣人的理论作基础,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开始逐步推开。



汇总整理如下。

1、春秋时期。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圣人孔子认为,见义勇为的模范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2、战国时期。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盗贼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这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3、汉朝时期。汉朝时律法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4、南北朝时期。北周时期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自杀之,不坐。”

5、唐宋元时期。法律规定,倘若犯罪分子做出反抗,见义勇为者不但可以做出防卫,更有权将犯罪分子当场处决。《唐律疏议》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6、明朝时期。到了明朝,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破格提拔见义勇为者当官,在“官本位”时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奖,而那些见义勇为者也大多欣然领奖。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应捕之人不在此限。”

明代对见义勇为者既奖钱还奖“乌纱帽”,但对履行捕获强盗职责的“警察”等政府人员,明确不在奖励范畴。如此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平民百姓见义勇为。

7、清朝时期。清代沿袭了明朝的奖赏规定。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了对其生活的保障。



贺卫方等西化间谍,长期对中国法律体系进行腐蚀,采取蚂蚁蛀堤、日拱一卒方式对中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西化,比如现在所谓的程序化正义以及以前反复叫嚣的什么宪政民主之类的,都是准备把中国带入大坑,准备对中国制造混乱分裂。

当前法律体系最大的坑,就是“程序化正义”,按照这个思想,执法部门只要走了程序,就是合法正义的,不管实际效果如何,所以才会出现各种见义勇为反而要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现在大学校园法律系、以及各种法律操作部门,那些信奉西方法律的有多少人呢?可以说数不胜数,部分人员已经到了动不动必须引用西人法律术语和判例来解释说明并意图引导中国法律实务的地步了。不信你去找明白人问一问,这是我掌握的真实情况!

西方国家哪里来的什么自由民主文明?数百年以来,他们一直在全球烧杀抢掠。

西方国家哪里来的什么契约精神?不要说历史上的累累劣迹了,就说去年以来的围堵遏制华为事件上,他们哪里来的契约精神?


    在具体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对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算“防卫过当”仍然有分歧。因此,国家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将具体的操作标准明确细化下来。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既见义勇为,又束手束脚、有所忌惮。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国家应该考虑适当放宽判定标准,让大家敢于见义勇为。


昨日发出的文章被汉奸带路党民逗们恶意投诉删除了,今日修改再发。谢谢转发!为中华昌盛复兴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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