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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如何鉴定?最新《危废鉴别标准 通则》拟立项,强制性国标公开征求意见!

46危废 2021-05-01

会议时间:2019年10月20-23日会议地点:江苏  南京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5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

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的意义:

鉴于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在环境管理、环境司法中越来越发挥关键作用,亟需尽快明确鉴别程序,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保证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本次修订,将着重解决在鉴别实践中发现的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使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可行,并将普遍反映的危险废物混合、处理后属性判别等问题纳入考虑,从而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对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包括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

2007年,制定了完善的危险特性鉴别体系,在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中,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包括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毒性物质含量6种鉴别标准。此外,还包括通则 美国RCRA第3001条规定,美国环保局制定并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考虑危险废物的毒性、持久性和自然降解、生物体内的富集以及诸如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危险性因素。 欧盟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别规定主要在《危险废物指令(91/689/EEC)》和《废物/危险废物名录(2001/118/EC)》(2000/532/EC的修订版)中加以规定。 《危险废物指令(91/689/EEC)》定义了危险废物的含义,要求成员国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的管理,并在第一条第五款特别指出家庭废物不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内。附录3“被认为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性质”中对危险废物所表现出来的危险特性进行了全面的描述,主要是从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风险及安全评价角度出发,列举了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分为高度易燃和易燃)、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等14种类型的危险性质,与《巴塞尔公约》一致,编号为H1~H14,对这14类危险特性进行描述。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主要起草单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

目的意义:

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主要以《固废法》为准绳,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管理政策还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多项政策、标准和技术文件。虽然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法律及标准体系相协调一致,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并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等问题。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建设、运行管理、监测和关闭退出等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规定了贮存容器、事故应急、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运行及关闭退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废弃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除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我国危险废物贮存从环境保护角度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的法规框架,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多项标准及技术文件。但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体系相协调、相一致,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 美国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的主要法律是《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该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危险废物贮存的内容并非单列一章,而是与处理和处置归为一类,载于第264章,包括记录保存和报告制度、联单管理、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与建设标准、应急计划、财务以及设施许可证等。 欧盟各国家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更为强调可利用资源的回收,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上普遍执行联合国“有害废弃物的贮藏、包装和运输手册”,该手册提出的贮存为贮藏,即“危险废物可以在相应的包装中贮藏,例如罐、液体容器、散装容器或其他容器,如果废物长期贮藏,废物与包装材料要特别相容”。可见该手册关心重点是贮藏废物的包装要求,没有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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