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张伟君: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不仅有赖于知识产权实体规则和保护标准的提升,更需要知识产权救济规则和执法程序的完善。从TRIPS,到ACTA,到TPP(CPTPP),与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中对知识产权执法(IP Enforcement)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当前全国上下已经达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识的背景下,除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得以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逐渐得到加强外,我国法院也积极和灵活地运用现有的行为保全等法律规则,做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等一系列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证据保全等作出了规定……乔文心,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让知产司法保护利剑高悬
本文对张伟君老师所作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整理和汇集,并附上相关案例和若干文章。供大家参考。
目次:
1、一审未生效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问题
2、停止侵权与永久禁令的区别
3、关于先行判决及其执行(有担保的行为保全)
4、关于禁止诉讼令和禁止执行令
5、关于行为保全(临时措施)
6、关于损害赔偿
7、关于信息披露义务
8、关于刑事责任
9、关于药品专利链接
10、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规则和国外实践
01
一审未生效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问题
《未生效的“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从德国法院“SISVEL诉海尔”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说起》(2015.11.28)
作者指出:
中国民诉法第100条中的所谓“诉中禁令”,针对的是那些“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7]”的行为。而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行为,即使侵权纠纷案件已经有了“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也并不一定能执行这样的禁令。民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也设定了一个前提:“紧急情况”。
在申请人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法院贸然裁定执行一个尚未生效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可以说,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缺少类似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09条“有担保的临时执行”制度,所以,期望法院强制执行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似乎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也很罕见。 张伟君,公众号:IPRdaily未生效的“停止侵权”判决的执行(再谈德国法院一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02
停止侵权与永久禁令的区别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判令停止侵权与颁发永久禁令的区别》(2019年2月)
作者指出:
延伸阅读:我国学界往往把民法法系的停止侵权(unterlassung)与英美法中的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相提并论。两者虽然在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依然需要做严格区分。因为两者不仅在概念上迥异,而且各自的法理基础完全不同,其实际的法律效果也存在差异,我们不能把德国法院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简单地理解成美国法院颁发永久禁令,否则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也会给诉讼实践带来误导。 《电子知识产权》,公众号: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判令停止侵权与颁发永久禁令的区别
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
03
关于先行判决及其执行(有担保的行为保全)
《解读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庭审专利侵权纠纷案的两个看点》(2019.3.27)
作者指出:
《以“先行判决+有担保的行为保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2019.3.31)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先行判决的运用还极为罕见。上海知识产权的这份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虽然先行判决看似只解决了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部分争议问题,但是,如果这一做法得到有效推行,不仅可以使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尽早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裁判结论,比如,一旦判定侵权成立,可以尽快制止侵权或者尽早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不断扩大;而且,在一些个案中可以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其它争议内容,比如,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和解,以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 张伟君,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张伟君教授解读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庭审专利侵权纠纷案的两个看点【附一审判决书】
作者认为:
笔者的这个想法,在不久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 (1) 杭州中院:如果在一审先行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后,一审或者二审法院能够立即颁发行为保全的临时禁令,而不是拖到二审判决结论(维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才去制止侵权行为,就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事实上,在一审先行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结论的基础上颁发临时禁令,这就相当于一审先行判决得到了临时执行,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类似于德国民诉法中“有担保的临时执行”的制度功能。因此,笔者建议,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再辅以判决后有担保的临时禁令。 张伟君,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以“先行判决+有担保的行为保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中国知产报》采访稿
【附判决】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判赔1000万+律师费100万+罚款100万
知产案评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组合拳为电子游戏权利人提供救济
(2) 深圳中院:
【附判决】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专利裁判:大疆诉飞米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审有果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 深圳知产法庭探索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延伸阅读:
判决速递 | 先行判决作出后发生新的侵权损害可以变更诉请
04
关于禁止诉讼令和禁止执行令
《最高院禁止康文森申请执行域外判决,涉外SEP纠纷迎新判例》(2020.9.15)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 禁诉令,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做出判决前,法院以禁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停止在某一法院的诉讼活动。禁执令,是指未决司法案件的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申请,要求被申请方不得向发出禁令的法院申请执行在先生效或已生效的禁令,如,在华为诉三星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华为的禁令请求得到了深圳中院的支持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裁定,“在该院审理双方争议之前,华为不得申请执行深圳中院关于三星停止侵害华为专利的判决”。 此次最高法做出禁止康文森申请执行已生效判决的行为保全裁定,是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依据我国有关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个法律手段。康文森公司在我国法院受理后才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判决,因此,这是一个平行的诉讼。最高法从被申请人康文森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必要等方面对行为保全的原因做出了详细说明,这个裁定是合理和适当的。 (1) 最高院:
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禁诉令裁定:最高法禁止康文森申请执行华为侵犯SEP的判决 【全文】最高院裁定:康文森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关于华为侵犯SEP的判决 (2) 武汉中院:
【全文】武汉中院就小米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FRAND费率纠纷案作出裁定
【全文】武汉中院驳回交互数字公司针对小米公司FRAND费率纠纷复议申请
05
关于行为保全(临时措施)
《中欧(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诉前禁令制度的比较——对“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中欧比较”模拟法庭的点评》(2010年10月),载于“伟君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m6b7.html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申请行为保全一般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在涉及平台提供“侵权产品”的纠纷案中,一旦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的稳定性存疑,这时,如果平台为了担心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禁止经营者销售,反而会造成利益的失衡。2020年11月6日,【首例!最高法作出恢复电商平台链接的行为保全裁定(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的26小时内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该案系最高院作出的首例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案。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的利益。
相关阅读:
司法解释︱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情况说明) 延伸阅读:
知识产权案件行为保全汇集
06
关于损害赔偿
(1)如何适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向前推算2年”?(2010年7月),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k2re.html【附全文】深圳出台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的指导意见 天津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延伸阅读: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再思考——从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出发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反思 争鸣 | 惩罚性赔偿的要旨在于弥补精神损害么? 相关案例:
杭州中院:全省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最高额,全额支持美国惠氏获赔3055万元!
北京高院:光环新网、亚马逊通恶意侵害炎黄盈动公司“AWS”商标权,惩罚性赔偿76,463,000元
07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
网络销售平台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6月)
相关阅读:
境外动态|德国法院:YouTube无义务披露电影盗版者的电子邮件或IP地址
08
关于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专利”并非实施他人专利,不以侵犯他人专利权为构成要件(2001年)(2)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之刑事责任初探,载于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和实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第109-127页。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9s6t.html
(3)谈文明是如何被定罪的——游戏外挂的刑事责任(2009年4月),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daxt.html
(4)关于专利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专利刑事案件的问题(2009年),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8m1e.html
(5)关于“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犯罪的一点质疑 (2007年9月),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0ady.html
(6)李彦宏会有牢狱之灾么? (2011年4月),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qn2f.html
(7)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理解 (2011年8月),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vyjt.html
(8)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从TRIPs到ACTA,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8期。
(9)关于美国版权法第506条侵犯版权罪的解释 (2012-02),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1ubk.html
(10)抄袭,剽窃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016年10月),载于《瞭望东方(周刊)》,“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wqaf.html 相关阅读:
word对照版 |侵犯知识产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09
关于药品专利链接
(2018年1月)
(2019年1月)
10
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规则和国外实践
(1)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从TRIPs到ACTA,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8期。
(2)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新标准以及我国的应对——以ACTA民事救济措施为例,载于《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刊,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3)ACTA关于“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规则评析,载于《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
(4)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载于《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2期。
(5)《荷兰英国德国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执法》(译著),北京:商务印书馆,序言,载于“伟君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vcru.html
延伸阅读:
欧盟颁布知识产权执法指令指南和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案 关于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的指南(一) 关于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的指南(二) 关于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的指南(三)
排版/张校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