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最高罚5万元!四川省机动车和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发布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和
明显可视污染物
新规来啦!
大气污染中机动车尾气是元凶之一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已经在2020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
审议通过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
PART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2
PART
非道路移动机械
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办法》明确
在四川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并到检验机构复检;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在监督管理上,四川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拍照、遥感监测、监督抽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状况进行取证。
四川省与重庆市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制定联合防治措施,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同监督管理,共护一片蓝天。
主办: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来源:生态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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