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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遇害事件,看巨婴心理的社会危害

2017-04-12 唐正洪心得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一名退休法官,遭遇他22年前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报复,遇刺身亡。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让人们猛然意识到:法官遭遇报复杀害的事件,最近几年有增多趋势。

一、对此事件的另类解读:法治进步,巨婴依然。

1、法治进步。2008年发生杨佳袭警事件,9年后发生刺杀法官事件。由袭警演变为袭法,说明在社会治理各国家机关的分工中,法院裁断纠纷的终局作用,逐渐增强。因而,透过悲剧事件我们也可看到,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正在向好发展。

2、巨婴依然。巨婴的特征是:全能自恋,偏执分裂。对巨婴来说,他不管你是警察,还是法官,或者其他人,谁破坏了巨婴的控制,巨婴就要惩罚谁。2014年发生于山东招远的邪教人员杀人血案,其中杀人者所在邪教名称就为全能神教;2013年发生于北京大兴的女童被摔案,就属于巨婴遭遇失控引发的事件。

二、巨婴打官司的特征是:不择手段,偏激报复。

1、不择手段。巨婴打官司认死理,但为了打赢官司,则会灵活使用不同手段:第一,各种手段一起上,作弊、说谎、求人、贿赂、施压……样样都会;第二,告状与上访不分,交叉进行,只要达到目的就行。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2、偏激报复。巨婴,面对官司的失败,其反应模式及对策路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虐,包括上访与自杀;二是报复,包括报复相关人员与报复社会不特点人群。对巨婴来说,其认为“吾心即宇宙,宇宙即吾心”,他要不断控制这个世界。其中,对攻击型巨婴来说,谁让他失控,他就要报复惩罚谁。

三、面对巨婴危害的反应:人文先行,意识滞后。

1、人文先行。对巨婴心理危害的认识,人文艺术界先知先觉,有两件事足以证明:一是《我不是潘金莲》的发行;二是《巨婴国》的出版。前者是对25年前《秋菊打官司》的反思与纠偏,后者则揭示了我们各种偏执行为背后的巨婴心理机制。

2、意识滞后。巨婴心理的核心是控制型人格,此心理容易导致对社会自组织及社会治理的对抗与报复,即可能形成反社会人格。这是巨婴心理的最大危害。然而,社会对此的认识不足。例如,《巨婴国》虽有观点偏激之嫌,但对普及巨婴理论与宣传巨危害的效果较好,仅因涉及对孝道文化的批判而被下架,实为捡芝麻丢西瓜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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