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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官蒙上眼睛,是为了用心灵裁判吗?

2017-04-15 正洪观点

蒙住眼睛,是为了用心灵感知吗?

显然不是。相反,蒙上眼睛是为了阻断心灵的感知。因为,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常用一个人的眼神来观察和了解他的心灵,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眼睛是他心灵的接口与延伸。所以,蒙上眼睛就是蒙住心灵。

因而,有一个司法习惯,就是禁止法官从法庭以外的其他渠道了解案情;其实,就是避免裁判受到心灵的影响。因为,如果法官从其他渠道了解了案情,就会形成自己的立场,而深陷其中;同样的道理,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这也为了避免预设立场,是蒙眼判断的另一种形式。

如果不用心灵感知案情,那么用什么裁断案件?

自然是用规则,即用司法规则来裁断。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人类对自身认知局限的无奈选择,同时也是智慧选择。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裁决纠纷,不在于追求客观真实,虽然裁决纠纷要以查明事实为基础。同时,追求客观真实,也非司法的擅长与强项。因而,所谓的司法规则,往往是以牺牲个案真实为代价,换取司法裁决的整体公正及长期高效。因而,司法的服务是热情的,但司法的裁判是冷俊的。

然而,我们有的法官,由于他的内心是滚烫的,因而他们不仅在服务上是热的,而且在裁判上也是热的。如果按照《巨婴国》作者武志红的讲法,我们90%的成年人都是巨婴。那么,在中国法官当中,也有相当部分人带有巨婴心理,或者或多或少具有巨婴心理。

巨婴的最大特征,就是全能自恋,他们认为“吾心即宇宙,宇宙即吾心”,自己能感知世界的一切,可以操控世界,自己就是包青天。这种心理倾向,与法官的职业要求相冲突。因而,对巨婴心理的在司法上的表现,不能小视。法官离开司法规则,必然就是用心灵裁判,实则是走到了当事人的立场上去了,不是再中立的裁判者,而是满场跑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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