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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维两种类型:单向链接与多向锁定

2017-05-16 正洪观点

一、单向链接思维

逻辑模型:由A推导出B,B推出C,C推导出D,则由A得出结论D。

实例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原则是产权人承担责任。裁判路径是:如果某甲是产权人,则某甲承担责任;如果某甲不是产权人,则某甲不承担责任。这种方法论,是通过产权人中间环节解决侵权责任问题,属于单向链接思维。

实例二:某甲修建房屋,请某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致行人某丙受伤。裁判路径是:如果甲与乙之间是定作承揽关系,则甲不承担责任、乙承担责任;如果甲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则由甲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这种方法论,是通过合同中间环节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也属于单向链接思维。

二、多向锁定思维

逻辑模型:由A推导出D,B推导出D,C推导出D,则得出结论D。这就是法律制度构成论,包括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构成等。

两种思维的关系:单向链接思维,是在各种裁判方法中找到结论的捷径,但是找到的结论必须经过多向锁定思维的检验,才能最终成为正确的结论。前述实例一、实例二,均是运用单向链接思维、未经多向锁定思维检验,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实例。

锁定思维中的混淆:在运用多向锁定思维时,最容易犯的毛病,是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混淆。比如,在进行侵权责任锁定时,混入合同因素;或者,在进行违约责任锁定时,混入侵权因素。

实例三:业主A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B,B转包给C,C再转包给D。D起诉要求B、C支付工程款。裁判路径是:因合同无效,B、C均有过错,故由B、C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债任。

混淆两例:前述实例三,是在合同责任锁定中混入侵权因素,即用侵权理念解决合同问题;前述实例二,则是在侵权债任锁定中混入合同因素,即用合同理念解决侵权问题。因而,实例二、实例三的裁判方法都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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