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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的反忽悠规则

2017-08-21 唐正洪 正洪观点

一、关于文化的基本知识

第一,文化的原概念。文化,是对以文化之的简称。其中:文,是指文化的符号、形式和仪式等;化,是指行为动作及事实状态,即进行规范与整合,以达到统一的状态与效果。

第二,文与化的关系。文化的外在美好特征,体现在文上;文化的内在作用功能,体现在化上。文是文化的外在形式,化是文化的内在实质。

第三,文化功能特征。文化有两个功能特征:1、从表面形式上看,文化的功能特征,是忽悠;2、从实质内容上看,文化的功能特征,是强制。

第四,文化的子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大系统中,可归为文化范围的事物主要有两类:1、知识及方法类,包括巫术、神学、哲学、科学等;2、组织及规则类,包括民族、宗教、社团、国家等。



二,关于文化的根本判断

关于文化的根本判断:凡是将文化向科学技术发展的反方向忽悠的,都是耍流氓、包藏祸心、非盗即娼。对此,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人类与文化的关系。人是受文化控制的社会性动物,文化就是人社会性的一种反映形式。因而,离开了文化,人就不能成其为人。但是,文化不等于人和族群本身,人及族群可以因接受不同文化的忽悠,而依从不同的文化形式。

第二,文化与科学的关系。在科学技术产生以前,所有文化形态之间,都没有根本性差别,没有高低之分和优势之别;科学技术产生以后,所有的文化形态,如果不与科学技术兼容,则会遭到被用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族群及其应文化的打击、碾轧和压榨,从而陷入自卑、痛苦、焦虚、纠结的状态。因而,在科学技术产生以后,由于科学技术能带给人类族群以巨大利益,如此可以形成得利族群与非得利族群,这样导致不同文化形态之间必然存在先进与落后的关系。



第三,原生文化的阶段性。人类任何族群的原生文化,都有其阶段性的显著特征。所谓的传统文化,是对这种阶段性文化的主观猜测与臆想。人类任何族群,面对竞争的压力,为了生存与福祉,必须接受科学技术。并且接受科学技术,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放弃原生文化。但是,对原生文化中存在的、与科学技术相抵触和对抗的因素,必须予以清除;否则,这样的族群及其文化,将会永远处于弱者地位与受虐处境。

第四,文化不等同于文明。文化只是文明的外衣,而文明其内核,则疑积在族群的血脉与基因之中。文化需要忽悠与强制,而文明无需忽悠与强制。人们在进行文化忽悠与强制时,常常有意无意将文化上升为文明来说事。文明的内核难以变化,但文化这张外衣,则可以变化和更换。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科学技术可以成为文化的一种形式,科学技术可以为任何文明所运用。

三,关于文化的具体判断

第一,关于文化的三句俚语。1、凡是以保护原生文化的纯洁性为借口,抵制与反对科学技术的,都是大忽悠、耍流氓;2、凡是以保护宗教信仰的神圣性为借口,抵制与反对科学技术的,都是大忽悠、耍流氓;3、凡得以保护民族情感的高贵性为借口,抵制与反对科学文明的,都是大忽悠、耍流氓。



第二,关于文化的三大运用。1、把文化形式作为艺术情趣来运用与体验,此并不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2、把宗教信仰作为个人爱好来运用与体验,此并不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3、把民族特色作为旅游资源来运用与体验,此并不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以上,对文化进行运用的方向及类容,均有利于造福人类,因而是进步的和正当的;如若,对文化进行运用的方向及容,不利人类的福祉,则是退步的和有害的,应予拒绝与抵制。

第三,关于文化侵拢的应对。当你在公共生活领域及场境,与他人交流与交往,当遇到某人对说“你伤情了我的宗教情感”或者“你伤害了我的民族情感”等等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与紧惕,明白对方正在企图使用文化忽悠的伎俩,限制与剥夺你的权利和自由。对付这种文化侵拢,必须使用法律思维,不能跟随对方使用文化思维。此时,捍卫自己权利与自由的手段,就是法律。总之,人们在公共生活空间相处,必须要遵循一条古老的法则: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将这条《圣经》法则,运用到反文化侵拢问题上,则可表述为:让法律的归法律,文化的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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