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慎用况且

2017-08-27 唐正洪 正洪心得

先上一条福利,分享一则笑话。老师要同学们用“况且”造句,其中,小明同学举手作答说:过年了,村里的戏班响起“况且、况且”的锣鼓声;小红同学作答说:一列火车,“况且、况且”地开过。

况且,是人们们在口头论理时,经常使用的词语。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也经常可见况且一词,其用法一般是在有两个或多个理由的情况下,用况且引出后一个理由。受况且一词的口语化影响,况且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有随意使用的倾向。这里,小编对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可以使用和不宜使用况且的情况,作如下梳理。



第一,可以使用况且的情形

1、用况且加强效果。在判决文书中,解决同一问题有两条理由或多条理由时,第一条理由已能说明问题,再用第二条理由进行加强,可用况且引出第二条理由。一般用于正向判断、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例如:对当事人有第一条理由就基本上可以了,况且还有第二条理由,如此就更不用说了。



2、用况且进行补漏。进行说理时,有两个理由,虽然前一个理由足以说明问题和得出结论,但是前一个理由只是根据诉讼规则得出结论性理由,该结论可能与客观情况不符合,此时既使没有前一个理由,用后一个理由也可解决问题,这就情况下可用况且引出后一理由。例如: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根据证据规则确定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然而,不予认定不等于该事实不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假设即使当事人主张的该事实成立,但是根据后一个理由,当事人的的权利主张也得不到支持,此时可用况且引出后一条理由。



第二,不宜使用况且的情形

1、在有两个理由的情况下,如果前一理由能确切无疑地说明问题和得出结论,就没有必要假设第一条理由不成立,用后一条理由否定当事人的主张,也即此时就不宜用况且引出后一理由。例如:当事不具有某主体资格,必然不具有相应权利,此时应直接否定该当事人的相应权利主张;没有必要假设当事人具有该主体资格,再讲况且也要依照法定程序驶权利,如此来否定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2、在进行综合性说理时,需要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理由,共同说明问题、得出结论,此时对后一条理由不宜用况且引出,如果确实需要用语气词引出下一条理由,可用并且、同时等词语。



正洪心得 与你同行

每次相遇 无限温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