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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旧文:司法权威从哪里来?

2017-09-22 唐正洪 正洪观点

这是一篇14年前的文章

最近,从对刘涌案的讨论声中,人们会发现,有很多人特别是很多现任的法官,他们认为,司法应当是权威的,因而公众对终审判决的正确与否不得进行考问,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与否不得进行监督;并且,他们认为,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树立起司法权威。这种思想认识,在逻辑关系上是错误的,在因果关系上是本末倒置的。

权威是什么?权威是它能让你自觉地相信它,而不是强求你不得怀疑它。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及机构,均无法做到强迫公众违心的接受他是权威。强迫公众接受的权威,是伪权威,是对民意的强奸。

那么,司法权威怎样达成的呢?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司法权威绝对不可能从天下掉下来。俗话说:公生廉,廉生威。司法的权威,首先来自司法的公正。同时,司法权威,来自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这种信仰,体现为公众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勇气,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因为,公正的司法,无论何时何地,都能接受公众的监督、追问和检讨的。公正的司法、权威的司法,是敢于坦然从容地面对公众的监督和追问的,否则它的公正与权威无从谈起。

我国的司法,应当具有这种坦然从容地接受和面对公众监督和追问的品性和内蕴。一个不敢坦然、从容面对正视公众的法院和法官,一个在公众监督和追问面前羞羞搭搭、遮遮掩掩的法院及法官,公众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也是无法以权威待之的。贺卫方说:要建立透明的法院;平民百姓说:要建立坦然接受监督的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结果即判决书,都应当是向公众公开的(除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审判活动以外)。判决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看的,而且更是写给公众看的。法院以其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传承着公平正义。在辽宁高院对刘涌案的处理中,终审判决书对改判理由的语焉不详,这怎能让公众信服二审改判的公正性?如果有太多的这类让人疑窦从生、不明不白的案件,那么法院的权威性又从何谈起?

你说你是说威,这不算数;要公众说你是权威,你才是权威。请你不要企图说服我相信你是权威,你也不要用“美国的法官是权威”来证明你也是权威,你只能用你的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让我相信你是权威,而这一过程正是你坦然接受公众监督和追问的过程。如果不让我知道你,怎能让我相信你呢?

西方的谚语说: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司法权利同样遵循这一规律。缺少监督的司法,也必然是恣意妄为、肆无忌惮的。西方社会的司法,无庸质疑地要受到公众严格的监督。几天前曝光的美国布鲁克林地区维克多·贝朗等法官受贿丑闻,在美国引起舆论哗然和愤慨。人们在言及司法与论的关系时,总是对曾经被称为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案件津津乐道,以为这就是司法不受舆论监督的典范。但是,人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当时美国黑人人权主义呼声和社会压力,对迎得辛普森无罪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致关要重的作用。

司法的权威,不是乞求而来的,它是通过良性运作的制度建设、公正的司法活动、司法人不的不懈努力、社会大众的监督制约,从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权利因斗争而获得。如果说司法权威也是一种社会资源的话,那么司法权威也是因斗争而获得。

司法的权威,是通过司法公正达成的。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司法权威。这就是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之间的逻辑和因果关系。因而,不要企盼以司法权威来达成司法公正。否则,将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离我们的目标越来越远。

(写于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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