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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婴三型之受虐人生:仇富仇官仇法治

2017-10-10 唐正洪 正洪观点

顾城说:“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小编对其解读是三个判断:1、我坚信,我是高尚者,你是卑鄙者;2、然而,你也是如此认为的;3、所以,你我都者高尚与卑鄙的混合体。因而,北岛所言“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话必然是自恋式判断,用小编的话讲,就是巨婴话语。

小编此公众号原名为正洪心得,是六个月前,为记录学习巨婴理论的心得体会,而特意注册并取名的。未曾想到,巨婴理论因其原典著作《巨婴国》下架反而普及,如今已无新意可谈。

小编为求突破,曾在武志红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巨婴新类型——求赏型巨婴,把巨婴分为控制型与求赏型两种。如此又支撑了三个月,至今重陷捉襟见肘、江郎才尽之窘。昨晚突发奇想,又冒出一个巨婴新概念——受虐型巨婴。

话说,从记事起,直到现在,经常看到这样一种教育场景:小孩摔倒后,或者碰撞到坚硬物后,会因疼痛而哭叫起来;这时其家长或其他大人,总会做出一番对这个撞哭小孩的地面或坚硬物进行谴责与惩罚的表演,以此安慰小孩、让其停止哭叫。

小编学习巨婴理论后,意识到这是一个十分经典的的标志性场景及动作,是我们培养受虐型巨婴的起始点。在这个场景中,大人对小孩的安慰,跟小孩因受碰撞而产生的疼痛之间毫无关系,大人的安慰对减轻小孩的疼痛并无半点帮助。大人对撞痛小孩的地面或其他坚硬物,所进行的谴责与惩罚表演,目的在于安慰小孩,让其不要继续哭叫。

通过这种大人与小孩之间的互动关系,塑造了小孩的世界观思维模型如下:1、我们的所有失控,都是外部第二世界造成的;2、我们要把导致失控的责任,推给外部第二世界;3、我们推卸责任的方式,就是表达自己受虐以及谴责他人施虐;4、我们需要在外部第三方主体的主持下,对施虐者进行否定与惩罚。


这种世界观思维模式的塑造,是我们家庭幼儿教育的标配。如此培养出的巨婴人格,就是受虐型巨婴。受虐型巨婴人格,虽然形成于婴幼儿时期,但其培养过程,往往要经历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两大阶段。

中国有句俗讲:三岁看老。因而,对受虐型巨婴来说,其人生的未来走向,在家庭教育阶段的幼儿时期,就已基本确定。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我们成长过程的后续阶段,即社会教育阶段,仍然重复着受虐型巨婴的培养模式,这使我们的巨婴人格不断强化与社会化,让我们的巨婴人格最终定型。

受虐型巨婴人格有以下四大特征:一是推卸责任,包括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谴责他人等行为及表现;二是沉溺纠结,包括受虐享受,迫害幻想、咀嚼痛苦等行为及表现;三是对立怨恨,包括怨恨他人、否定现实、对立对抗等行为与表现;四是虚妄幻想,包括迷信偶像、幻想彼岸、渴望拯救等行为及表现。

并且,这里有一个十分吊诡的现象:我们的家庭为社会养了受虐型巨婴,而这样的人走向社会后,仍然会依赖于培养受虐型巨婴的社会环境;因而我们的社会,会投其所好,按照巨婴的需求,继续提供受虐型巨婴的后续培养环境,这样进一步固化了受虐型巨婴的人格倾向。

受虐型巨婴心理特征较强的人,其在家庭生活关系中,以及在外部人际关系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障碍,也会制造许多麻烦,并可能导致自己及他人的人生悲剧。这种受虐型巨婴人格,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如果仅限于其私人人际关系,则其危害性不大。


然而,受虐型巨婴人格,还有另一种变形趋势,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受虐型巨婴发生作用的范围,由私人人际关系领域,向公共管理关系领域延伸。因而,这里将受虐型巨婴人格分为两种:一是私人受虐型巨婴,其针对的施虐者来自受虐者的私人生活关系;二是公共受虐型巨婴,其针对的施虐者来自受虐者生存环境的公共管理关系。

当前,在社会部分人群中,存在着仇富与仇官心理;其实,这就是公共受虐型巨婴人格的表现。公共受虐型巨婴的心理,除了仇富、仇官两项以外,还应加上一项——仇法治,是为仇恨三套件:仇富、仇官、仇法治

公共受虐型巨婴人格,其思维有两大特征:一是在方法论上,体现为声东击西智慧。即以做公民为借口,拒绝市民责任;以做人民为借口,拒绝公民义务;用宏大述事,回避实务操作;用正义情怀,回避个人责任;用脱离现实的虚幻存在,否定现实社会的治理稚序。二是在内容上,实为情绪及立场的表达,而非逻辑判断与推理。受虐型巨婴,并不真心思考问题,也不真心解决问题,他们需要的只是情绪渲泄与立场表达。


公共受虐型巨婴心理,有三大危害:

第一,公共受虐巨婴人格心理,虽然不会直导致违法行为,但是容易裹挟众人参与其中,让社会充斥暴虐与戾气,导致社会对抗与撕裂。此不利于公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公共受虐巨婴心理的最大危害。

第二,公共受虐型巨婴心理,容易让受虐者沉溺于伸张社会正义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政治正确中,以虚假的公民热情消蚀市民生活的本份。此不利于其个人生活及事业的发展。这是公共受虐巨婴心理对其主体自身的危害。

第三,公共受虐型巨婴人格的行为表现,具有一定虚假性与欺骗性。人们可能会将公共受虐巨婴者对社会治理的对抗心理,误读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热情。公共受虐型巨婴,其自己也会被这种社会赞扬所迷感。因而,公共受虐巨婴心理的危害,不易引起社会警觉和重视。

最后小编要说的是:强大的公民社会,从来都是建立在强大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在贫弱的市民社会基础上,绝对不可能产生强大的公民社会。在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而,公共受虐型巨婴心理,与建立公民社会及法治国家不相适应,应予抑制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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