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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真相:缠斗与死磕

2017-11-28 唐正洪 正洪观点

小编按: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讲过一句名言:权利因斗争而获得。今天有我们很多人对这句话特别受用,但是却往往用错地方,将其错误地用于司法领域,产生了死磕司法而获得权益的做法及思想。为此,小编想到我国著名历史学家袁伟时教授写的一本书,名叫《缠斗:方生与未死》。因而,这里用缠斗来形容当下司法的处境。

我国现代司法制度,源于对西方司法制度及理念的移植。因而,我国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传统司法的惯性理思维,与现代司法的内在要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在我国传统社会,司法是世俗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世俗权力体系,是社会个人控制权竞争、扩展与演变的结果。

然而,在西方社会,司法的源头却是宗教信仰。宗教的核心方法论,是将人们的灵魂及裁判权交给上帝,然后上帝又将其中的裁判权交还给人类,如此形成了人世间的司法。因而,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司法具有一定神灵性与神圣性;人们从根本上,不会将司法作为世俗力量对待和进行构建。这也是在西方,人们尊重司法、相信司法和服从司法的人文背景基础。


但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个体的灵魂与裁判权,并未交给神灵或老天爷,也即未作去个性化处理。因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是终极评判者与裁判者。在这样的世界观及方法论的支配下,人们并不能真正做到尊重司法、信仰司法与服从司法,司法只是我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控制目的,而使用工具及手段。

因而,虽然我们移植了西方的司法制度,但是表面制度之下的文化内核及思维习惯,则很难移植与跟进。我们内心深处普遍存在着巨婴心理,导致我们每个人都是终极裁判者,此与司法的终局性制度设计之间构成矛盾。这是我们在进行司法移植过程中,遭遇到的最大难题与障碍。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阻碍司法规律运行和发生作用的巨婴心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巨婴。人们打官司,只是对世俗权力的借助,而非对司法的信仰、服从与接受。只要能达到胜诉的目的,人们什么手段都可以使用,包括行贿、欺诈、挟胁、对抗、暴力、上告等等,无所不用其极。对官府裁判结果是否正确的问题,是由我们每一个人自己说了算:它只有满足了我们的要求,才是正确的;如果它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它就是错误的。如此司法裁判,在人们思想认识上及社会游戏规下,根本不具有终局性与权威性。

第二,管理者巨婴。司法只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是皇权的延伸。对下级官府的裁判,皇上及上级官府拥有彻底否定的权力。并且,皇权及上级官府,一般都会鼓励地方平民百姓,对下级官员的管理及裁判进行上告。这是皇权及上级官府对地方下级官府及官员,进行权力监督与控制的一种有效形式。这才是司法裁判不具有终局性的根本原因。那些无理上告者,并非他们真的不懂法,而是因为上告行为本身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旁观者巨婴。司法裁判活动的看客及围观者,多数也都是巨婴。他们会有无数种变形,可以变身为大众群氓,也可以变身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还可以变身为权力官员,他们都可以从各自不同角度对司法裁判活动进行舆论围殴与强制干预,而从影响司法活动走向。因为,大家都是巨婴,你非按我的要求办不可。每一次全民参与审判的司法狂欢,都在践踏与摧残着司法制度的羸弱身躯。


第四,懂行者巨婴。在中国近现代法治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人群:“死磕派律师”。他们懂得法律、擅长诉讼,但是他们并非遵法守纪者,他们是以“死磕”司法制度为看点与买点,是司法的破坏者。有人说,“死磕派律师”对我国司法法治化进程的作用,就像一把双刃剑,既促进司法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同时又破坏司法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其实,这种说法是一种忽悠与欺骗,“死磕”本身就是当事人巨婴行为的继续,是对司法的践踏、法治的破坏。

第五,裁判者巨婴。我们社会的每一个司法裁判者,都以终极控制者、终极裁判者自居,以为自己可以感知一切、操控一切和裁判一切。因而,每个裁判者都以自己的个人好恶、内心感知为依据进行裁判,而非按规则与制度进行裁判。如此,导致我们的司法,不能形成可以统一适用的裁判规则与裁判规范。这样的司法活动及其行为,必然是恣意妄为、擅断无恒、不可测知的,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遍遵循的行为指引。

总而言之,在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延续作用下,以上五种巨婴,即当事人巨婴、管理者巨婴、旁观者巨婴、懂行者巨婴、裁判者巨婴等五者,都能以非规则的方式、非司法的方式,影响司法裁判法活动的走向以及司法裁判的结果,毫无疑问必然会因此而妨碍司法公正。他们都在以巨婴心理及姿态,缠斗法治、死磕司法。所以说,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来自于我们的巨婴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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