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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燃放鞭炮到底是民俗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2018-02-18 唐正洪 正洪观点

文 / 唐正洪

本公众号是实足的法律公众号,同时也涉及文化及思维方向。而今天是大年初一,旺年的首篇文章,必然要谈法律与文化相关的话题,最后锁定为鞭炮的禁放问题,并且本文为有感而发。

话说,如今的公众号作者也蛮拚的,一般都会紧跟时令推出相关文章。比如,昨晚看春晚时一边刷屏手机,就翻到了一篇题为《论过年习俗与放鞭炮民俗文化的法律保护》的公众号文章,该文主题认为燃放鞭炮是传统民俗应予保护。今天,原本打算上午睡到自然醒,然而天未见大亮,就被早早响起的鞭炮声吵醒;而中午出门时,看到小区里的空地、便道、草坪上,到处是燃放鞭炮 46 29181 46 13476 0 0 6263 0 0:00:04 0:00:02 0:00:02 6262花后留下的纸屑残渣,零乱腌臜、一片狼藉。这让小编突然想起,昨晚那篇关于燃放鞭炮属于民俗应予保护的文章,并且思考一个法律与文化交叉的问题,即燃放鞭炮是否应当作为传统民俗予以保护?


在我们的当代史中,曾经有一个特殊时期,“旧习俗”是被社会否定和批判的事物,即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展的“破四旧”运动。在改革开放以后,风俗习惯得到法律的认可,最早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当时的法理将《合同法》总则的某些条款理解为遵循和尊重善良风俗原则,当然这只能算作间接认可或非正式认可。法律对风俗习惯的正式认可,则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其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的“公序良俗”,自然包括“风俗习惯”。

虽然,按照通常的理解,燃放鞭炮也在传统习俗之列。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法治化进程中,在对待燃放鞭炮问题上,行走的则是另外一条路径,在大多数城市都经历立法禁止燃放鞭炮与以保护民俗权利为名进行的反对立法禁止燃放鞭炮之间的反复拉锯。


小编认为,在对待鞭炮的禁与放问题上,我们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这里,只要思考和追问两个问题,就可揭示出所谓燃放鞭炮民俗的实质和要害。

第一,民俗是否一定就要保留?我国古代女子缠小脚、男子三妻四妾、官员科举制、政治皇权专制、清朝男子留长辫子……这些肯定是民俗;但是,同时这些也是我们社会已经抛弃了的东西。因为,社会需要的,是与时代进步及公共秩序相吻合的善良之风俗。


第二,燃放鞭炮一定就是民俗?在居民的居住,处于乡村散居状态,或者大宅院居住状态的情况下,居民在自己的住宅范围内,燃放鞭炮,自然可以说是一种十分美好的民俗习惯;但是,在城市楼房密集、住宅方式呈抽屉式分布的情况下,燃放鞭炮,就不再是一种美好的民俗行为,而是一种扰民侵权、危害社会的行为。

最后,小编要借用一个在当下十分出名的案件来说事,即电梯吸烟案的法律原理。我们可以这样说,吸烟是你的权利,但是我具有不吸烟的权利,因而我有权反对你在我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在我们共同的生活区域内吸烟。燃放鞭炮问题与吸烟问题,两者在实质上相同。总之,燃放鞭炮,它根本不是什么民俗问题,而是权利、侵权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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