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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知著:律师与法官,心理素质谁更高?

2018-03-07 唐正洪 正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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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介绍一个由本人发现的有趣心理现象。

话说,小编为法律工作者,也是法律公众号写手。因而,本人所加入的微信群,几乎都是法律人职业群;其中,有两大主要类型,一是律师群,二是法官群。同时,小编几乎每天都要在各个微信群里推发自己的原创文章链接及公众号名片。

为此,小编发现,对我这种强推自己文章及公众号的行为,在微信群里引起的反应,在律师群与法官群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别。在律师群里,很少有人会介意你的推广行为,你推广你的东西,别人各聊别人的话题,大家相安无事;然而,在法官群里,情况则有些不太一样,经常会有人跳将出来,反对你的推广推广文章及公众号,并且反对你的人会振振有词,甚至出言不逊、恶语相加。

对遇到的后一种情况,小编的态度是:第一,从不争执,好言回复,决不会以牙还牙;第二,对自己的推广行为有所收敛,因为小编认为在微信群,除了群主具有终极管理权外,其他群友实行的都是VIP制,有人反感与反对你,你得有所回应,才为恰当;第三,事后依然如故,仍旧继续在各个群里推广自己的文章与公众号。

在律师群与法官群,对网友的推广文章及公众号,有不同的反应。这一现象引了小编的注意与兴趣。我的解读是:律师的巨婴人格倾向较为弱小,而法官的巨婴人格倾向较为强烈;并且这一差别,是由律师与法官之职业特点的不同所决定的。

其中,对律师来说,其辩护观点与代理意见,总是会遭到对方的反对;而且,按照概率论及大数法则,其所代理官司的胜负可能性永远只能是二分之一。因而,律师的思维方式较少具有巨婴特征。律师最喜欢的名言金句,应当是法国人伏尔泰的那句话:“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警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而对法官来说,则不一样,其审理的案件,都是由其说了算,一锤定音;其庭审驾驭,也是说一不二,权威无比。并且,这种事实与状态,是由法定的社会规则维护,不容他人僭越。因而,法官的思维方式具有较多的巨婴特征。法官最喜欢的名言金句,应当是中国一句古话的反说,这句古话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法官们喜欢的是其潜台词:“己所欲,施于人。”

具体到对他人强推文章及公众号的态度上。律师朋友们会认为:你推广文章与公号,那是你的事,与我何干?我选择不点击、不阅读、不转发,不就得了。然而,法官朋友们则会认为:你强行推广文章及公众号的事实与行为,影响了我的网络生活与心情,我看不怪你、反感你,你就得给我停止你的推广行为。

当然,在法官群里,对网友的强推行为,怒不可遏、拍案而起的,也只是少数个别。并且,那些能对强推文章及公号的行为,明确表示反感并予以喝斥的人,其实也十分可爱;因为,他们率真无邪、心直口快,较为坦诚、易于沟通。相反,那些平时待人彬彬有礼、客客气气,对他人秋毫无犯的人,你则很难知道他的内心在想些什么。

然而,有的人把心真口快当作优点与特长,来为自己的言行或品质加分、溢美,则又有护短之嫌。为此,小编写过一篇名为《语直是因不尊重他人,易怒是因为智力不够》的文章,以解读这种行为。

通过对以上心理现象的观察与分析,小编最后的结论是:一般而言,律师的心理素质普遍要强于法官。虽然,在适用法律的能力上,律师普遍不如法官。关于律师与法官适用法律适力的比较,小编曾在《裁判方法三足鼎立:概念法学法派、公共政策派、天马行空派》一文中有所分析。大家如有兴趣,可击点阅看。

最后,欢迎各位法律职业同仁拍砖本文与本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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