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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维陷阱:捆绑替代 & 割裂折衷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裁判思维陷阱

捆绑替代 & 割裂折衷

作者 | 糖樱拙见

诉讼活动的实质,是解决人们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其中的法律适用,其思维模式或方式论,容易陷入两种逻辑陷阱:一是捆绑替代,即把两个问题捆绑在一起,相互替代,用此问题代替彼问题,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偷换概念”;二是割裂折衷,即把一个问题分解为两个问题,分别处理,然后混合出一个折衷结果,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和稀泥”。在这里,之所以要把这两种方法论放在一起来分析,是因为在思维路径上,这两种方法的方向正好相反,前者是捆绑,而后者是割裂。


一、捆绑替代

人们在思考和解决问题时,常常把表面上具有某种牵连关系,但是实际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人为地捆绑在一起。比如,面对A问题与B问题,不是各自解决问题,而是用解决A问题的方法及逻辑,去处理和解决B问题。实际上是用A问题置换和替代B问题。此即为捆绑替代法,其方法论的核心是规则替代,俗称“换概念”。

实例:在汽车销售质量违约责任及三倍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经销商提供的汽车有质量瑕疵,对此举证责任应当在经销商身上。然而,如果消费者主张的是消费欺诈,请求经销商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则必须证明经销商在主客上具有欺诈故意,且在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

在该案中,A问题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问题,B问题是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责任问题。然而,在这类纠纷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处理A问题的规定及原则,来分析论证B问题,以此方式得出对B问题的处理结论。显然,如此结论,并不适合于B问题。因而,这样的结论必为谬误。

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犯这样的思维错误,情有可原;然而,一些法律人也习惯于这种思维,则有所不妥。在法庭上,如果是代理律师坚持这种方法论技巧,或许现场效果很不错,但只能起到哄汽水、放烟雾之效果;如果是裁判者坚持这样的思维方式,则是走到巨婴状态上去了。


二、割裂折衷

相反,人们在解决问题时,是将同一个问题,有意地割裂分解为两个问题,然后将该两个处理结果进行混合,最后得出一个折衷处理结果。比如:将A问题分解为B问题和C问题,分别按B规则和C规则进行处理,然后得出对A问题的处理结果。此即为割裂折衷法,其方法论的核心是规则混同,俗称"和稀泥"。

实例:甲将其经营的商铺及设施和货物,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转让的物品中,包含甲持有的某服装品牌商家网站购货账户余额5万元,双方在移交清单中注明“5万元货物(未到货)”。六个月后,乙起诉主张:“甲未履行交货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原告某乙的诉讼请求。理由很简单:根据案件事实及清单内容,可以认定某甲已向某乙交付网上购货账户及余额。

第二种意见:对原告某乙的诉讼请求支持一半,即由被告某甲赔偿原告某乙2.5万元。理由有二:一是运有举证责任规则,可以得出原告乙尚未得到合同约定货物的结论;二是由于双方对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如果乙方未得到货物的风险后果的承担问题未作约定,因而双方对该损失后果,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即各负一半责任。

其中,第二种意见的处理方式,所体现的方法论就是割裂折衷法。即对同一问题,分割为两个问题,分别进行处理,得出两个结论,然后混合两个结论,得出最终的结论。这种处理方式的特点,是将一个问题分解为两个问题,然后对两个问题采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最终达到“和稀泥”的目的。

这种思维模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中,一般不会产生。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或者自己的委托人无过错,自己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有过错和要责任的是对方当事人。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及思维模式,在法官中则较为多见,尤其是一些长期从事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官,更是习惯于使用此法。比如:以受害人一方在纠纷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或者双方均有过错为由,确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虽然,割裂折衷法在平衡利益和解决矛盾方面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对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意义较大;但是,其对于解决合同纠纷案件,则意义不大,有时甚至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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