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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法中的单向链接法,为什么得不出正确的结论?
Original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裁判方法中的单向链接法
为什么得不出正确的结论
编辑:
路芳菲
裁判方法,在现实中有两种思维路径:
一是单向链接法。
其逻辑原理是:由
A
推导出
B
,
B
推出
C
,
C
推导出
D
,则得出结论
D
。单向链接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有一个中间环节
B
。
二是多向锁定法。
其逻辑原理是:由
A
推导出
D
,
B
推导出
D
,C推导出
D
,则得出结论
D
。多向锁定法,实质上就是法律制度构成论,包括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构成等等形式。
(一)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 单向链接法的裁判路径是:
首先,要找到一个中间环节,即以供用电设施
产权人承担责任为基本原则。然后,作出如下判断:如果某甲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则某甲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某甲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则某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多向锁定法的裁判路径是:
只看行为人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中,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中的一种情形;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但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其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针对农村自建房致人损害纠纷:
某甲修建房屋,请某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致
行
人某丙受伤。
1. 单向链接的裁判路径是:
如果甲与乙之间是定作承揽关系,则甲不承担责任、乙承担责任;如果甲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则由甲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特点是通过合同中间环节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也属于单向链接思维。
2. 多向锁定法的裁判路径是:
只看甲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中,如果甲的行为及后果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但是甲有合同约定上的义务的,甲仍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在裁判方法上,仅仅运用单向链接法,得出正确结果的可能性很小,其结论正确是偶然,错误是必然。之所以如此,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在运用单向链接法进行裁判时,很多人难以避免习惯性逻辑错误,即对单向链接法进行反向否定适用。
单向链接法,在逻辑上本无错误,但人们在运用上却有错误。因为在现实中,人们一般都是反向否定运用单向链接法。
例如:由
A
推导出
B
,
B
推出
C
,则由
A
得出结论
C
,这个推导没有问题。然而,反向否定运用,则是以该
A-B-C
链条为基础,从
A
出发,如果推导不出
B
,则得出结论
C
不成立。这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没有
A-B-C
链条,不等于就没有其他链条,如
A-E-C
或者
A-F-C
等链条,也即在
A-B-C
链条行不通的情况下,无法排除通过其他链条得出
C
结论的可能性。可见,对单向链接法的反向否定运用,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第二,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导致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制度逻辑本身具有局限性,从而导致单向链接法更容易出错。
法律制度背后的逻辑是虚拟的,法律适用的结果则是真实的。每一次法律适用,如果仅仅是在逻辑中潜行,则其结论很有可能就是错误的。
例如,对许霆案的裁判,起初的裁判也是符合制度逻辑的,但却与合实质正义不一致。此情况说明,逻辑是不可靠的,离开了实质正义的逻辑,必然是矫情而荒谬的。
这里,比较裁判方法的两种思维方式的优劣如下:
1. 单向链接法。
其特点是必须通过某个中间环节进行逻辑判断。单向链接法的弊端,在于运用了中间环节,导致其关键性判断远离现实问题,脱离实质正义。
2. 多向锁定法。
其特点是在多个构成要件上进行逻辑判断。多向锁定法的优势,在于其中对每个构成要件所作的逻辑判断,距离现实问题都很近,有利于兼顾实质正义。
那么,
在司法实务中,单向链接法,是否毫无用处,应予抛弃?小编认为,单向链接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单向链接法与多向锁定法之间的关系。
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单向链接法,可以作为是寻找法律适用三段论法律大前提的捷径与有效方法,但其不是法律适用的最终判断方法,适用法律的最终判断方法,是多向链接法。
第二,
通过单向链接法找到的法律大前提,必须接受多向锁定法的最终判断,如果无法通过多向锁定的最终判断,则仍需另行寻找法律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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