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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涵概性规则:在精准与模糊之间找到平衡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诉讼请求的涵概性规则
在精准与模糊之间找到平衡

编辑:伊路芳菲

本文所称诉讼请求的涵概性是指:从表面上看,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覆盖范围之内;但在实质上,法院的裁判结果仍然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覆盖范围之内。此裁判结果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这样的诉讼请求相对于裁判结果来说,具有涵概性。

以上即为诉请涵概性裁判规则。该规则的适用,需要具有三个条件:1. 诉讼请求具有涵概性;2. 处理结果具有关联性;3. 程序操作具有兼容性。


一是诉讼请求具有涵概性。

诉讼请求的涵概性,包括笼统性涵概与当然性涵概两种情形。

1. 笼统涵概。比如,以下两起案件中的情况。

例一: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原告甲(买受人)诉请被告乙(出卖人),承担退货还款的合同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尚未达到需要退货还款的违约程度。故判令被告乙承担支付违约金的合同责任。

在该案中:原告的具体诉请是要求退货还款,但其笼统的诉请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此裁判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

案例二:原告甲根据其主张的合同关系,诉请被告乙支付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乙实际接受和使用了属于原告甲的相应货物,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故判令乙向甲返还与货款等值的不当得利款。

在该案中:原告的具体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其笼统的诉请是要求被告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也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

结论:对以上这类具有笼统涵概性的诉讼请求,人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在该涵概性诉请覆盖之下的具体裁判,无需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也无需裁定驳回起诉后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2. 当然性涵概。

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为由,诉请主张出卖人退还货款,其诉请自然涵概要求由买受人退还出卖人货物的诉讼主张。

如,当事人一方诉请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其诉请自然涵概要求双方各自返还财产的诉讼主张。

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纠纷中,侵权人(即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支付了部分损失赔偿费用,后受害人诉请侵权人(即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诉请自然涵概要求保险公司向侵权人(即被保险人)支付其先前垫付的部分。

结论:对以上这类具有当然涵概性的诉讼请求,无需另一方权利人提起反诉,也无需当事人另案起诉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一方提出的具有当然涵概性的诉讼请求,直作作出裁判。


二是 处理结果具有关联性。

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结果(以下简称两种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关联关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两种处理结果系根据相同法律制度规定作出的不同程度的处理结果。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原告的具体诉请是要求退货还款,而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判令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当事人诉请要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均是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2. 两种处理结果系根据不同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相同效果的处理结果。比如,在前述案例二中:原告的具体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而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由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结果,与法院裁判的实际结果,均是由被告承担金钱支付义务或责任。


三是程序操作具有兼容性。

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与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两者之间基本相同,且这两种事实争议已经完全展开。

在这种情况下,从对原告诉讼诉权利的保障上看,无需要求其变更诉请;从对被告诉诉讼权利的保障上看,由于无论是原告的诉请,还是法院的裁判,所涉及的事实争议,均已经展开且已经解决,因此也无需被告另行举证。可见,从对双方诉讼权利的保障上看,无需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或者另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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