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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2017-11-22 昌都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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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设置


1.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不足50人的,可设立党支部;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对于党员超过50人,但不需要成立总支部的,也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的总支部或党的支部。对于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2.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选举。


3.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基层党支部一般要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除此之外,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党员人数等,设置统战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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