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广州市实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自2017年9月15日起,广州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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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Q&A环节~~
自2017年9月15日起
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
Q: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该怎么办?
A: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Q:外地迁入本市的商事主体适用自主申报制吗?
A: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Q:商事主体变更住所适用自主申报制吗?
A: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另外,《负面清单》中提及的特定经营项目或特定的住所房屋也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哟~
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时注意
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 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还有以下两种情况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1.娱乐服务业
2.旅业
3.餐饮业
4.重污染行业
5.危险品行业
6.居民服务业
7.卫生行业
二、申报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
1.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2.政府保障性住房;
3.军队房产;
4.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广州市商事主体涉及以上经营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上述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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