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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健康】浅析新的性规范与同性恋非为性越轨

2018-03-02 万盛同城


从宗教、统计学、医学、伦理学和法学上分析了有关将同性恋认定为性越轨的各种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价和批判。这些观点或是从虚幻的故事、或是从未经检验的事实、或是采取双重标准、或采取歧视待遇来看待同性恋现象。将同性恋“妖魔化”、“病态化”、“污名化”和“罪化”,没有公正、客观地对待同性恋者。这些观点与其说是确定了性规范,不如说是人们感性的恣意和认识的误区。所以,这些观点所确立的“轨”——性规范,有检验和更正的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有必要确立新的性规范,并对同性恋进行重新定位。

 

(一)新的性规范的确立 性植根于每个人的人格自身,是人的本性的体现。与此同时,性又是一种社会行为,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而建立起来的。性权利,是建立在内在自由、尊严和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普世人权。如下这些性权利是应该值得尊重和保护的:“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然而,这排除了在任何时间和情况下的,任何形式的性的强迫、剥削与虐待。性平等权。这是指免于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性、性别、性取向、年龄、种族、社会地位、宗教信仰、身体和精神残疾。性结合自由权。这意味着结婚自由、不婚自由、离婚自由和建立其它类型的负责任的性结合关系的自由。”在尊重这些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笔者借鉴其他学者的观点,认为在当代社会应该确立新的性规范,即成人之间、自愿、私密和无害他人。

 

成人之间,指性行为与性关系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法定年龄。这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行为作为一项比较重大的行为,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此一条件的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自愿,指从事性行为与建立性关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剥削与虐待”。私密,指性行为应该在私密场所进行,以防有伤风化和有碍公序良俗。无害他人,指性行为和性关系应无害于任何他人和整个社会公益。性自由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却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受到一定的约束。笔者认为,在当下,上述四个要求是比较合适和正当的。

 

(二)同性恋的重新定位 成人之间的、在私密场所进行的、自愿的同性性行为,是符合上述新的性规范的。因此,不能笼统地、绝对地将同性行为定位为性越轨。同性之间的恋情也是人类可宝贵、可尊重的真挚感情。因为它与异性恋情无异,都是人类真挚感情的表白。它也能给当事人带来心灵的愉悦与情感的满足,对己有利而无害他人。

 

标准的确立,不再从性行为的对象上来简单地对其加以定位,而从更高层次的人权保护、人格尊严的尊重的角度对性进行规范。同性恋者之间的爱恋与性行为只要遵守了上述规范,那么他就同样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是值得人们珍视和公正对待的。而异性恋者之间的爱恋与行为只要违反了上述规范,同样是受到人们谴责和鄙视的,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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