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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贵州省发改委公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条件

2017-11-09 党建智库

  11月8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就《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召开了通气会,对试点方式和试点企业条件以及运作模式进行了详细介绍。


试点方式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贵州省借鉴上海、深圳等地试点经验,结合贵州和贵阳综保区实际认真研究,并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引入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企业。


  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不仅申请条件宽松,程序简便,在税收的灵活性上也大大优于公司制投资企业,且避免了双重交税,其融资结构和组织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也较为灵活,有限合伙人能够较为自由地进入,转让和退出持有的份额。


试点企业的条件


  参照各地的实际做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二.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四.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全部到位。


运作模式


  参照已试点地区的做法,依托贵州省内陆开放经济试验区政策,贵州省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成立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小组。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试点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作小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合法开展业务。


  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促进中外合作、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并通过吸引建设资金带来人才、要素等资源聚集,进一步激发开放活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必将成为贵州省推进外向型经济建设重要切入点,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形成提供有力支撑。





文|图 当代贵州全媒体记者 任诗音

编辑|张婷

编审|林茂申 彭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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