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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男子在富川等车时“乱伸手”!才出来一个月,又再次“进宫”!
“天网无死角,出手必被抓”
等车都要顺辆车
这不,这哥们又挨了
2018年11月21日下午,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对面等车时,看见柳某将摩托车钥匙放进了座包底下,于是便起了贪念。
柳某走后,唐某用钥匙打开了柳某摩托车座包,并将摩托车钥匙取出,随后将柳某的摩托车开走,并盗走了柳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1000元。
经鉴定,柳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71元。次日,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摩托车于同年11月30日发还给柳某。
另查明,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近日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认为
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唐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柳某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较大”的界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本案中,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柳某价值1471元的摩托车及现金1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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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电视台整理报道
来源:广西富川法院
特约法律顾问:李祥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