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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拒对《禁止蒙面规例》司法复核 释放什么信息?

田飞龙 直新闻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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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直新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周五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然而反对派却歪理连篇,将这部保障香港法治和自由的规例抹黑成“违宪”。您长期从事香港基本法研究,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是否具有正当性?在立法程序上是否合规?


 ANSWER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田飞龙:这是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来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应该说是做了非常充分的法律上的准备的,特区政府先前研究过订立这样一个紧急法下的一些具体的规例,比如说《禁止蒙面规例》与香港《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之间的关系,并且参考比较分析了世界其他国家跟地区类似的立法例,定出了现在这样一个规例。


从立法依据来看,《基本法》第48条第四项规定了特首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这样一个《禁止蒙面规例》属于行政命令的范畴,是特首依据《基本法》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


从订立规例的具体法律依据来看的话,《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这样一部从港英时期已经生效并且使用过的香港本地法律,经过1997年香港回归时候的法律适应化而转化为特区法律的一部分,特首依据这样一个本地法律行使具体的行政规例制定权制定出《禁止蒙面规例》,应该说是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同时这样一个立法还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则,就是说特首连同行政会议充分考虑了引入禁止蒙面法有可能对香港的自由的权利、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充分考量了这部立法要去符合比例原则所要求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确保对市民的自由权利的损害达到最小,同时又要确保能够止暴治乱、恢复法制,并且使得这部法律带来的法律上的收益要超过对社会秩序对自由权利的损害。


同时特区政府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的时机把握得非常好,它是在香港的反修例暴乱不断升级,危及警员的安全以及市民的生命财产,包括对社会秩序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常规的警力以及警务措施难以有效止暴治乱,这个时候需要相应的升级警力的强度跟执法的力量,紧急法下的禁止蒙面法为警方进一步的加强执法提供了及时、合理、有效的法律依据。所以说这一次特区政府的紧急情况的立法它是正当、合法、合理,同时也是有效的,并不存在违宪的情况。



 QUESTION 

直新闻:周五晚,香港高院拒绝对《禁止蒙面规例》进行司法复核。您觉得这释放出哪些信息?


 ANSWER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田飞龙:就在特区政府公布实施《禁止蒙面规例》的同时,香港的反对派包括“长洲复核王”郭卓坚,以及反对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岑敖晖,向香港高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复核这个规例是违反《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同时要求高院颁布临时禁制令延缓这部规例的生效,高院立案审理之后拒绝颁发临时禁制令,同时对于司法复核的要求做非常审慎延后的处理。


我认为法官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是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司法独立的要求的,因为特区政府订立这样一个规例它有合法的基础,并且充分考量了对自由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相应的影响。法官需要充分了解特区政府所考量的相关的事实因素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范使用情况,因此很难仓促做出一个决定说yes或no。


因此对于司法复核的要求没有及时做出处理,而是审慎地延后处理,而对于所谓颁布临时禁制令的要求则直接予以拒绝,因为这样一个临时禁制令的要求不符合当前紧急法之下香港止暴制乱、恢复法治的要求,需要禁止的恰恰是示威者的暴力活动、犯罪活动,而不是禁止特区政府引入新的法律,去支持警方严正执法、恢复法制。在这一点上,我觉得香港法院依据自己的法定职责作出了一个恰如其分的这样一个决定,也就是有力的支持了特区政府推进法律行动去止暴治乱。



 QUESTION 

直新闻:在香港出台的《禁止蒙面规例》中对于要蒙面或者戴口罩,设有豁免条款和合理辩解条款。增设这一条款体现港府哪些考量?


 ANSWER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田飞龙:我们纵览禁止蒙面规例的立法,如果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反蒙面立法比较,比如与美国加拿大法国比较,我们发现香港的反蒙面法实际上是最轻的,或者说提供的豁免跟例外是比较完整的。


在这个规例当中除了对一般性的获得合法权限,或者合法辩解理由的这样一种例外的规定之外,它还列出了三种具体的这样一种例外情形。其中一种就是工作理由就是在公众集会或者示威现场,如果基于合法的工作理由他可以蒙面;第二种就是宗教理由,基于宗教信仰也可以蒙面;第三就是基于健康理由,医学或者健康的证明能够证明他有需要,佩戴这样一个口罩以及蒙面,也可以蒙面;


香港规例当中提供的这些例外跟豁免,是充分考虑到了这样一部具有对权利有一定限制性作用的反蒙面法,对个人的私隐权利、示威的自由,以及其他的政治自由权利,尽量采取了一种保护性的措施。使得这部规例对公共秩序跟公共安全的保护跟追求,这样一个公共的法义与对私人权利的这样一种保护之间,求得一个合理的法律上的这样一个平衡,这个也就为警方在具体执法当中如何去甄别谁是真正具有法定理由的这样一种例外去蒙面,谁是利用蒙面去继续行非法的暴力犯罪的这样一个行为,应该说给警方提供了一个区分性的原则和依据。


另外就是说即便具有法定蒙面事由,警方仍然可以有合理的怀疑去进行现场的个案的检查,要求蒙面者除下面罩以及其他蒙面物品接受身份查验,拒绝接受身份查验也构成犯罪。



 QUESTION 

直新闻:《禁止蒙面规例》出台,对于香港各界团结协作止暴止乱,平息乱局将产生哪些影响?


 ANSWER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田飞龙:这样一个规例的出台,应该说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法律措施,是特区政府面对示威者暴力升级对等升级,这样一个法律打击体系,完善香港的治安法律秩序的这样一个理性的这样一个举措。


我们看到反蒙面法出台之后,香港的这样一个秩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反弹破坏,尤其是有在法律生效前的这种所谓午夜的暴动,最后的蒙面的暴力跟疯狂,但是从昨天晚上12点之后,我们看到香港的这样一个市面街面的秩序得到了很大的这样一个好转,市民团体纷纷表示支持,反蒙面法的实行,同时各大高校以及中小学也通过学校的这样一个系统那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我相信每一个家庭,那么这个也会对反蒙面法的法律的内容以及它的后果进行家庭内部的讨论辩论,相信会有很多学生会在政府、义工以及学校还有家庭的多重社会机制的教育援助辅导之下,重新回到一个法治理性的轨道,不再走上街头从事暴力一犯罪活动。


我觉得法律的效果正在慢慢地但是非常有效地向社会各个阶层社区去渗透扩散,有助于政府止暴制乱恢复法治跟社会秩序,也让人们进一步看到只有政府采取更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去止暴制乱,香港的市民福祉跟法治才能得到有力的这样一个恢复,随着这一个反蒙面法法律效果跟社会效果相一致的呈现,我觉得民意会进一步大幅度结构性的扭转去支持特区政府恢复法治,因此香港反修例运动的余波、由反修例运动变质异化而来的极端的暴力恐怖化的趋势会得到有力的法治上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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