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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私人财产用于疫情防控,法律到底是怎么说的?

张一 直新闻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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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的决定中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同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的决定中也提到,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征用”有法可依



消息一出,引发了一些人的疑虑。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前几日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在将学生宿舍改造成临时医疗点的过程中擅自丢弃学生私人物品,也让很多人产生了“心理阴影”。
 
那么所谓“征用”是怎么一回事呢?
 
其实我国宪法中不光对公民私有财产给予了有利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其中有条文对于征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除国家层面的立法之外,多个地方也出台过与征用有关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比如《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等等。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广州、深圳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到的征用并非“新法”,过往全国性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中就有相关规定。
 
江汉大学学生宿舍被临时征用为隔离医疗点


“补偿”有法可依



而在补偿方面,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指出,应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可在与受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应参照本行政区域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给予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租金补偿。
 
《补偿办法》还明确,“应急响应结束后,政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补偿单位”,“补偿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材料”,“受偿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补偿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要求。逾期未提出补偿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可见《补偿办法》对补偿的方式、时间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香港也有“紧急征用”



上周六(2月8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将未入住的公屋火炭骏洋邨的部分单位征用作检疫中心,引发当地居民争议。其实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也有相关的法律赋予行政长官征用的权力。
 
根据香港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的第8条——《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

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任何情况属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情况,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该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影响,及为保障公众健康,订立规例。规例可就征用财产及关乎该等征用的补偿的事宜订定条文,可要求任何人将该财产暂时或永久交由征用该财产的公职人员处置;或由征用该财产的公职人员暂时或永久接管该财产。
 

火炭骏洋邨

 
虽然是为了应对疫情、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也应对受到影响的居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措施。今日(2月12日)中午,有当地居民上街游行,反对政府将骏洋邨变成隔离中心。
 
据了解,位于火炭桂地街22号的骏洋邨,共有五座大厦,提供4846个单位,原本获分配单位的居民可于本月底入住。对于相关住户的补偿措施,目前香港房屋署表示,考虑向接受预配的人士作出特别安排,包括若希望迁往其他屋邨,署方于可行情况下尽量配合,亦会尽快接触及通知受影响人士。房屋署又说,现时无租金补偿安排。在可行下,可考虑以抗疫基金或关爱基金协助,但目前未有细节。
 
参考资料:第一财经、深视新闻、南方日报、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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