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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边的“N之恶”,香港一些人为何选择性无视?

米二 直新闻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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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不同级别的Telegram群组;入组前需要通过验证,“出卖”身边人清晰样貌的照片甚至性爱录像;有一群人在幕后操纵整个群组的“规则”和运作;整个群组充斥着对女性的物化和仇视……


以上的种种特点,并不只存在于韩国的“N号房”丑闻中。不久前,在香港也曝出了这样的Telegram群组。



该Telegram群组2018年成立,当前共有3499名订阅者,以“出卖”身边人的性爱影像为题,用户加入频道后,可预览由群主发布的影像,多是经过马赛克或模糊处理,而无马赛克的版本则要在“细Group”(即小群组)查看。如果会员要“升级”加入“细Group”,必须联系群主通过验证,进入群内贴出另一半的性爱影像,以此作为“同路人”验证。

漏洞

香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指出,影像性暴力是指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1)拍摄私密影像;

(2)散布、分享、传阅私密影像,包括经当事人同意下拍摄、但不同意散布的影像;

(3)要挟、恐吓、勒索对方散布其私密影像,影像包括经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而拍摄的;

(4)将其样子移花接木至色情影像。


4月4日,香港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去信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要求保安局正视及立案调查事件,拘捕相关违法人士。葛珮帆强调事态严重,如有人未经同意随意转载或上载影片,对当事人身心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要求当局检讨性罪行条文,填补法例目前的漏洞,并立法打击性罪行发生。


事实上,当前的香港并没有针对偷拍罪行的条例,相关罪行主要是以3条条例控告,包括“游荡罪”、“公众地方行为不检”及“破坏公众体统”。但是以上条例只适用于公众地方发生的事件,很难与这些性暴力一一对应上。比如使用《私隐条例》第64条,“披露未经数据用户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属罪行”,但条例需针对特定人士身份,罪行使受害者精神受损,更多用于起底案件中。


而当前仍有偷拍网站在运营。“香港连拍”贴出有大量在公众场所拍摄的女性照片,包括港铁、街道等,当中涉及偷拍裙底、腿部的影像,更不乏“读者投稿”的帖子。网站声称由2017年营业至今,会员人数超过4万,管理员称“作品成千上万”。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对51名遭受“影像性暴力”(包括偷拍、散布或被要挟传阅等)作深入访谈,近七成人表示因证据不足或无相关法例等原因,即便报警也无法立案。

共犯

香港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性暴力事件。一年前,也是在Telegram群组里,有逾万成员的Telegram偷拍群组举报曝光。但事件最终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甚至连检举者也被相关群组的会员反咬一口,在社交媒体上被“举报”到禁言。


这名检举者曾对媒体表示,偷拍其实和强盗无异,而围观者往往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偷拍便能撇清关系,“畀钱买相、畀关注、畀个投入度,点会唔系共犯?(用钱买照片、关注、有投入度,为什么不是共犯?)”


她说,留言吹捧和鼓励都是推波助澜,围观者只不过企图将个人与事件责任拉远距离罢了。


不过心理辅导侵犯者超过11年的医师江宝祥则说,多年来共接获超过900宗求助,最年轻者仅11岁。他指出,不少偷拍者在犯罪前,均在网上看过与偷拍相关的内容,眼见别人在网上留言鼓励行为,为得到认同而着手偷拍。部分人更以为偷拍但是没有上传便不成问题,也就是他们认为没有曝光便不等同犯罪。



比如上面提到的“香港连拍”网站,就公然在宣传标语里用上了冠冕堂皇的“分享至上”“需要你参加”这样的字眼,煽动他人加入偷拍行列。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长期混迹其中的人,一方面习以为常,另一方面又因为法律上的漏洞,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久闻不知其臭”的效应就逐渐产生,而这些所谓的群组、网站,也就成为了“N之恶”的温床。

隐私

颇为讽刺的是,Telegram上这个以损害身边人的隐私为主题的群组,其成员倒是十分在意自己的隐私,群主声称,因为组内有相貌清晰的性爱影片,因此会时不时删除看得清相貌的影片,“保证会员的安全”。


事实上,无论韩国,还是香港,“N之恶”之所以能够存在,其中很大的原因正是用技术手段保证了所谓的“独立”,或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应该称之为“作恶的隐私”。


翻阅“香港连拍”的数据可以发现,网站域名由“Apexscore 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拥有,数据显示,公司于2008年成立,2017年2月已解散,其董事名属伊拉克藉,登记居住住址为于马来西亚,而公司的地址则为于旺角一间秘书公司办公室。该网站在提供广告字段刊登服务时,堂而皇之注明不受“本地条例监管”,广告内容只需经管理员审核后即可刊出。



Telegram通讯软件的运营者开发了专用的网络传输协议MTProto,这一技术原本是号称将使得Telegram“在任何网络上都兼具安全性、可靠性和速度”。但在现在,“安全可靠”可能更意味着“没有被曝光的风险”,只要对方是“同路人”,都可以进行交流。能否进行交流的判断标准是兴趣是否相同,甚至可以选择性地忽视道德或者法律。


在性暴力这类事件暴露之前,Telegram在曾经是恐怖主义的温床。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就是通过该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联系。而在“修例风波”中,暴徒的各种反社会行为,也大多通过Telegram进行组织和串联。


科技似乎为一部分人提供了绝对安全的群组空间,由于外界的规则无法介入到这个空间中,这个空间形成了自己的规则,群组的管理者成为规则的绝对制定者,兴趣成为是否可以存在于该群组的唯一判断标准。一旦出现有悖社会的规则,放任不管,群组只会朝着反社会的方向越走越远。


——身处其中,只能感受到悖德的“快感”或者不受社会规则束缚的“自由”,但却必须无条件服从群组要求和群主的管理,算哪门子自由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版的“N号房”时间曝光之后,很多在“修例风波”中大喊所谓“公平”,动辄将自己打扮成“受害者”的政棍和媒体,却在这个事件上集体失声了……


他们做出了什么样的选择,并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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