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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的”还要帮台湾“入会” 美国大叔的措辞已经出卖了它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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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支持——
(A)“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条件且美国同为成员方的国际组织;”
(B)“台湾在其他国际组织中获得观察员地位;”
田飞龙:“advocate”在外交政策法律上用得比较多,如果是国内的一些福利法案,则用support的多一点。
直新闻:美国用“advocate”真的是全力支持的意思吗?
田飞龙:advocate其实更多是一种因势利导。你要这么干,我推你一把。而不是说挑头干,其实就是美国就帮它招呼一下盟友。美国的代表在联合国以及其他的国际组织帮它发声,为它(台湾)争取一些便利。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赞助商的意思。 直新闻:那么美国为什么要在“to advocate”后加“as appropriate”?
田飞龙:这个是比较常用的词,属于立法里面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就是说你不是必须、一定这么做,你可以有一定的裁量权,采取因地制宜的具体做法。美国在这里用这个词的意思就是每一次美国支持或者赞助台湾,它都会考虑跟美国利益的相关性,然后决定支持的力度跟具体形式。 直新闻:“适当支持”是不是美国在涉台法案中一个常用的措辞风格?
田飞龙:这些法案基本上是由差不多的一个议员小组来起草的。所以他们其实是套用一些表述,主要由行政当局执行,并且行政当局需要定期向美国国会报告,国会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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